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明確要求制定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為落實好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央一號文件工作部署,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全面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能力和水平,人民銀行在開展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的基礎上,結合鄉村振興戰略的新要求,會同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33號通泰大廈B座5層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信貸政策管理處(郵政編碼:100032)或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三農金融處(郵編:100140)。請在信封上註明“考核評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4月26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3月27日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全面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保監會依據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有關政策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工作成效進行綜合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對金融機構實行激勵約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依法尊重金融機構合規自主經營。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保監會負責全國性金融機構的評估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設區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機構會同中國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負責本級轄內金融機構(含全國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評估工作及結果。


第五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工作按年開展,考核評估期限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評估指標和方法


第六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指標設定定量和定性兩類,其中,定量指標權重70%,定性指標權重30%。


第七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包括貸款總量、貸款結構、貸款比重、金融服務和資產質量五類,定性指標包括政策實施、制度建設、金融創新、金融環境、外部評價五類,另設加分項、扣分項。


第八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數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髮〔2007〕24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兩權”抵押貸款的專項統計制度、中國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系統的銀行業普惠金融重點領域貸款情況表(S71)及相關監測制度的規定採集。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保監會根據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工作進展和農村金融形勢變化等,適時對相關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及對應分值進行調整完善。


中國人民銀行設區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機構認為評估指標與地方實際不符的,應當會同中國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對指標體系進行調整,並報上級機構備案,上級機構應當進行備案審查,發現問題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客觀、真實、準確按要求填報各項數據及信息,並於每年1月31日前(遇節假日自動順延,下同)將相關材料加蓋公章後報送所在地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全國性金融機構將各項數據及信息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中國銀保監會。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區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機構收到相關材料後,應當會同中國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及時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綜合考慮金融機構日常經營情況確定金融機構評估結果,並報上級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應當會同中國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彙總轄內所有金融機構上年度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結果,於每年3月31日前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中國銀保監會備案。


第四章 評估結果和運用


第十三條 參評金融機構按照農業發展銀行及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兩組分別進行考核評分。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單獨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另行規定,評估結果與其他全國性金融機構統一進行得分排序。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保監會根據各金融機構綜合得分確定評估等次和得分排序。評估等次分優秀、良好、一般、勉勵四檔,其中:


綜合得分≥組內平均值+標準差,為優秀;


綜合得分∈[組內平均值,組內平均值+標準差),為良好;


綜合得分∈[組內平均值-標準差,組內平均值),為一般;


綜合得分


第十五條 考核評估年度內,金融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為“勉勵”檔:


(一)評估數據弄虛作假;


(二)在農村地區發生重大違法違規違紀案件或重大風險事件,具體由中國銀保監會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保監會定期將評估結果上報國務院,並通過適當方式公開發布,加強評估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考核評估結果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以下工作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相關貨幣政策工具運用;


(二)銀行間市場業務准入管理;


(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金融產品創新試點;


(四)對金融機構的綜合評價和監管評級工作;


(五)對金融機構開展現場評估和現場檢查工作;


(六)審批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七)建議對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實施風險補償和差別化監管等激勵措施;


(八)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認為適用的其他業務。


第十八條 對列入“勉勵”檔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視情節輕重採取通報批評、約見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談話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的通知》(銀髮〔2011〕181號)同時廢止。


附1: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指標體系

附2: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體系說明

附3: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評分方法

附4:全國性金融機構名單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