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聚焦】重慶市: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獎勵最低比例提至70%

【改革聚焦】重慶市: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獎勵最低比例提至70%

3月26日,《重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今年6月1日施行。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對該條例進行了解讀。

據瞭解,修訂後的條例共八章六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政府職責、服務機構、轉化實施、技術權益、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

條例主要著眼於從完善政府職能職責、加強服務機構建設、強化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激勵、加大對企業等科技成果接受方的激勵、優化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加大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和資本投入等6個方面進行規範。

服務機構可為科技成果轉化

提供7項服務

條例第8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建立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多元化機制。條例第9條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科技報告制度。

條例還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成立各類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條例第16條明確了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可以依法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7項服務,具體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蒐集、篩選、分析、加工,科技成果交易代理,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訓,科技創業孵化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其他服務等。

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條件下

可自行實施轉化

條例第27條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應當積極實施轉化。自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過一年未實施轉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向所在單位書面申請實施轉化,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協議。

黎藜介紹,強化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激勵,目的是為充分調動單位和科技人員雙方的積極性,條例尊重單位關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自主權,充分保障雙方的共同利益。在這一方面,條例完善了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內容,完善了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機制,強化了對科研人員的權益保障與激勵。

例如,條例第32條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情形,規定了對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重要貢獻的人員或者團隊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標準。

其中,以轉讓、許可等方式實施轉化的,從轉讓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以作價投資方式實施轉化的,從該成果對應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在原條例中,此類情形的獎勵最低比例為50%。

支持企業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

重大技術裝備參與政府採購

條例第43條明確,支持企業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依法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合理設置首創性、先進性等評審因素,但是不得以企業規模、成立年限、市場業績等為由限制企業的參與資格。

在此前的立法調研中,很多企業反映利用科技成果的投入較大,且有一定的風險。黎藜表示,為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條例新增了一些促進企業發揮主體作用的條款。

允許高校院所科研人員保留人事關係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

條例著力優化了科技人員與成果轉化人才的職稱評審、績效考核、流動管理等方面機制

其中,條例第41條鼓勵和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科技人員雙向流動、項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機制。

條例第42條則允許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通過產學研合作平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方式,吸引企業科技人才兼職。

此外,該條款還提出,允許高校院所科研人員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具體表述為“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採取在職創業、離崗創業、項目合作、掛職或者兼職等方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在此期間的人事關係予以保留,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此外,該條款還提出,允許高校院所科研人員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具體表述為“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採取在職創業、離崗創業、項目合作、掛職或者兼職等方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在此期間的人事關係予以保留,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改革聚焦】重庆市: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最低比例提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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