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懷孕,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疫情階段長時間的居家隔離,導致最近女職工懷孕諮詢的案例激增,這讓我想起抖音中男人手握六味地黃丸的搞笑段子,原來事出有因,現個人就對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懷孕怎樣解除做如下分析:


以江西省為例,在國家未放開二胎政策時,2014年《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2014生育條例)第58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有很多人依據該條認為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係。這條引發了很大爭議,當時個人認為從法的位階上,該條例屬於地方性規定,與上位法相沖突,也即是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生育法)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生育法並未對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可以直接解除的規定,2014年的生育條例第58條規定加重或者擴大的懲罰力度。


同時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應首先適用《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明確對勞動關係的解除進行了法定的明確規定,相對其他法律規定,它對勞動關係解除的規定屬於特別規定,且地方性規定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中解除勞動關係的兜底條款,即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


但在國家放開二孩政策後,2016年江西省對2014年生育條例第五十八條做了修改,2016年《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人員,除按照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修改後的規定與國家規定的生育法相一致。至此用人單位能否解除違反計劃生育的勞動者?同樣不能直接解除,但是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一部分,即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可以規定違反紀律多少次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通過違紀次數來啟動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的解除,此時的解除不是違反計劃生育的解除,而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解除。


這裡謹慎不要把違反計劃生育條例一次直接作為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因為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體現其合法合理,既然國家的生育法都僅對違反計劃生育的勞動者給與紀律處分,我們的規章制度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時最好與法律相適應,從而降低法律風險。


提示:以上為作者個人觀點,大家可結合當地司法實踐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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