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曠工3天被解僱,竟獲得9萬8賠償,原因令很多公司不安!

案號:(2019)浙02民終403號(當事人系化名)


2013年10月25日,王者榮入職寧波某公司,擔任產品設計工程師。


2018年5月2日至4日,王者榮連續曠工3天。


2018年5月7日,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份,載明:經公司發現,你在崗期間連續曠工三天(2018年5月2日至4日),已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現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公司《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決定於2018年5月7日與你正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公司未成立工會。


2018年7月12日,王者榮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8195元。


2018年9月20日,仲裁委裁決:駁回申請人王者榮的仲裁請求。


王者榮不服,向法院起訴,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通知工會,屬違法解除。


一審法院:未建立工會的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該通過告知並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的方式或向當地總工會徵詢意見的變通方式,來履行告知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雖然辯稱其未建立工會,但是即使未建立工會,也應該通過告知並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的方式或向當地總工會徵詢意見的變通方式,來履行告知義務這一法定程序。


本案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既未告知並聽取職工代表意見,也未向當地總工會徵詢意見,且未能在起訴前補正有關程序。現王者榮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予以支持。故公司應支付王者榮經濟賠償金98604元(5個月×9860.4元/月×2倍)。


公司上訴:公司沒有義務成立工會,公司沒有工會怎麼通知工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有義務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但公司並未組建工會組織,故不屬於此條規定約束的範圍。


一審法院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前提下,任意擴大法律適用對象,缺乏法律依據。成立工會組織是企業員工自願的行為,並非企業法定義務。公司規模小,員工僅8人,不可能成立工會組織,且公司在開會時已告知所有員工王者榮被開除一事。


二審法院:公司沒有工會應告知並聽取職工代表意見或者向當地工會組織(行業工會組織)徵求意見,否則就是違法解除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本案中,雖然公司並未成立工會組織,但是對於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可通過告知並聽取職工代表意見或者向當地工會組織(行業工會組織)徵求意見等變通方式來履行告知義務。公司解除與王者榮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並沒有履行上述程序。現王者榮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並無不當。公司的上訴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 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來源 | 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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