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齡和退休後的工資有什麼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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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們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輩子,覺得工齡夠長了,可是退休後養老金並不高,只有兩三千元,而有工齡短的人能達到四五千元,這是怎麼回事呢?


工齡有什麼作用?

工齡最初是以檔案記載為準,確定的工作時間的長短。一般分為累計工齡和連續工齡,最初又被稱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指的是職工就業後未中斷的工齡,按照國家指令轉換企業或工作單位工齡是連續的。但是本人主動申請辭職、被企業開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應當從重新就業開始計算。

過去工齡是計算養老金的重要因素。退休時根據職工的連續工齡,發放退休前工資的一定比例。一般是10年到20年發放70%,20年到30年發放80%,30年到35年發放85%,35年以上發放90%。退休根據本人的職務級別,還會發放一定的退休生活補貼。另外,退休還算是單位的職工,單位發放的一些福利待遇還是有的,比如說冬季取暖的煤等等。

現在為什麼不用工齡了?

1991年我國實施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求全部的企業職工都需要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領取養老金待遇。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為了實現養老的社會化,改過去由用人單位承擔養老責任的方式,為社會供養退休人員。這樣能夠有效的方便職工流動,讓優秀的人才從國營企業流動到私營外資企業,增加就業市場的活力。

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之前的國有、集體企業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這樣我們的繳費年限就出現了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2005年,我國實現了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又一次改革,貫徹了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機制。基本養老金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



但是,根據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現在養老金的計算已經不用工齡,而是使用繳費年限。根據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公式,養老保險每繳費一年,基礎養老金可以領取0.8%~2%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個人賬戶的餘額除以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計算。影響退休待遇高低的因素,不再是職務級別,而是繳費基數,這樣更顯得公平一些。

不過,對於實施個人賬戶養老金制度以前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計算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是由各省市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自行確定的,主要也是跟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因素有關。



所以,目前來看退休養老金計算時,繳費年限佔的作用非常大,但是由於廢除了職務級別,加入了繳費基數因素,相應的繳費和待遇會更加公平。

日常生活中,也有的企業沒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下是沒有養老金待遇的。但是,企業不繳社保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應當通過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否則只能白白受到損失了。


暖心人社


實際工齡和退休後的工資有什麼關糸嗎?

答:不一定。

實際上工齡有兩種意義,一種是法律意義上的工齡,另一種是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的工齡。前者是在工作單位連續不間斷的實際工作時間,也就是個人檔案記載的工作年限。後者是退休時計算養老金的年限。

一、在連續不間斷的工作年限內,始終繳納養老保險,實際工齡視為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實際工齡就與養老金有關糸,實際工齡超長,退休後的養老金越多。

二、在連續不間斷的工作年限內,前十年沒繳納養老保險,後二十年繳納養老保險(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的養老金只能按二十年的工齡計算養老金。

三、在連續不間斷的工作年限內,始終沒繳納養老保險(包括視同繳費年齡),到退休年齡就不能計算繳費年限,不能辦理退休,實際工齡就和退休金沒有關係。

四、在連續不間斷的工作年限內,不管繳納養老保險與否,都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工齡,如果在工作中發生工傷,必須按法律意義上的工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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