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子公司無法主導管理 錦江集團訴深紡織A仲裁案延期

入股子公司無法主導管理 錦江集團訴深紡織A仲裁案延期

新京報訊(記者 林子)深紡織A與杭州錦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江集團”)的仲裁因疫情延期。記者3月28日獲悉,深紡織A就公司仲裁事項進展發佈公告,披露了上述信息。

公告顯示,深圳國際仲裁院於2020年3月23日收到錦江集團提交的書面申請,因案件爭議複雜以及特殊疫情背景,錦江集團需要額外時間與深紡織A協商溝通程序事項,故申請延長案件指定仲裁員的期限。

深圳國際仲裁院研究認為申請人的請求合理。請雙方當事人於2020年3月30日前將仲裁員指定結果書面通知深圳國際仲裁院。因此,深紡織A自2020年3月9日收到仲裁通知起15日內指定仲裁員延期至2020年3月30日前指定仲裁員,並將結果書面通知深圳國際仲裁院。

深紡織A與錦江集團的仲裁源於一次入股。

深紡織A於3月14日公告顯示,深紡織A擁有一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波光電”),為了改善盛波光電的經營情況,深紡織A於2016 年底通過在盛波光電層面增資擴股引入錦江集團作為戰略投資者。

錦江集團官網介紹,集團創始於1983年,先後涉足紡織、印染、造紙、電纜、建材、醫藥等領域,歷經35年發展,歷經三次產業結構調整,目前已形成以環保能源、有色金屬、化工新材料為主產業,同時集貿易與物流、投資與金融於一體的現代化大型民營企業集團。2018年末,集團總資產近800億元,營收近千億元。

當時,深紡織A、錦江集團、盛波光電三方共同簽約設立杭州錦航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錦航投資”),錦航投資作為增資主體認購盛波光電40%股權,增資金額為人民幣13.52億元。

在簽約的同時,錦江集團對盛波光電進行業績承諾: 2017年、2018 年及 2019 年,盛波光電的銷售收入及淨利潤分別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和5000 萬元、20億元和1億元、25億元和1.5 億元。原則上,偏光片及相關光學膜產品的銷售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在2017年不低於70%,2018年後不低於80%。

但是在2019年,盛波光電業績未能達標。深紡織A2019年報顯示,盛波光電2019年實現營業收入18.40億元,實現淨利潤8903.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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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盛波光電未達業績承諾的原因,深紡織A解釋,偏光片產品售價在2018年大幅下降後一直低位運行,盛波光電主要產品訂單結構調整不及預期,加之 TN/STN 產品受市場銷售萎縮影響售價大幅下降,以及人民幣貶值所帶來的採購成本上升和匯兌損失增加,抵消了其銷量上升對業績的貢獻。

深紡織A表示,盛波光電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淨利潤和偏光片及相關光學膜產品的銷售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三項指標與承諾目標的差額分別為 5.47 億元、2.44億元和 6.79%。根據《合作協議》約定,錦江集團需就淨利潤的差額部分以現金進行補足。

但是,錦江集團不認可深紡織A所述子公司業績不達標的理由。

深紡織A3月27日公告顯示,在錦江集團看來,盛波光電業績不達標,是因為錦江集團受制於深紡織A及盛波光電仍在實施的全資國有企業管理體制。

錦江集團稱,因上述情況,錦江集團在增資後實際上根本無法主導盛波光電的經營管理,無法發揮錦江集團在體制、機制、產業、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及行業整合的成功經驗,更無法按預期實現盛波光電的產線聯動、產業整合和資源整合工作,導致《合作協議》的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錦江集團進行業績承諾和利潤補足的合同基礎蕩然無存。

錦江集團認為,在此情況下,若繼續履行《合作協議》項下的業績承諾補足義務對錦江集團明顯不公平且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由於上述糾紛,錦江集團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仲裁。3月9日,深紡織A收到深圳國際仲裁院送達的《仲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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