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卡用戶注意!最新規定4月1日起施行!

雲浮車主注意啦!

4月1日起,ETC有最新規定!

ETC卡用戶注意!最新規定4月1日起施行!

為了推進物流業降本增效、提升收費公路服務水平,交通運輸部聯合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了《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通知》,2017年12月25日發佈的2017年第66號文件同時廢止。

ETC卡用戶注意!最新規定4月1日起施行!

那麼對於需要開具發票的ETC用戶來說,

新規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

一、通行費電子發票編碼規則

通行費電子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2。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通行費電子發票票樣

ETC卡用戶注意!最新規定4月1日起施行!

二、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對象

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對象為辦理ETC卡的客戶,ETC卡的具體辦理流程和相關要求請諮詢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未辦理ETC卡的客戶,仍按原有方式交納通行費和索取票據。

ETC卡用戶注意!最新規定4月1日起施行!

三、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流程

01

發票服務平臺賬戶註冊

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網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憑手機號碼、手機驗證碼免費註冊,並按要求設置購買方信息。客戶如需變更購買方信息,應當於發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變更,確保開票信息真實準確。

02

綁定ETC卡

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填寫ETC卡辦理時的預留信息(開戶人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經校驗無誤後,完成ETC卡綁定。

03

發票開具

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取需要開具發票的充值或消費交易記錄,申請生成通行費電子發票。發票服務平臺免費向客戶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及明細信息下載、轉發、預覽、查詢等服務。

四、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規定

01

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以下兩種:

(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徵稅發票”)。

(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不徵稅發票”)。

02

ETC後付費客戶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03

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

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徵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04

客戶使用ETC卡通行收費公路並交納通行費的,可以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第10個自然日起,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通行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客戶可以在充值後實時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充值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

05

發票服務平臺應當將通行費電子發票對應的通行明細清單留存備查。

ETC卡用戶注意!最新規定4月1日起施行!

五、通行費電子發票其他規定

0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02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03

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六、業務諮詢

使用ETC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再開具紙質票據。客戶可以撥打熱線電話進行業務諮詢與投訴。

通行費電子發票的開票問題可撥打發票服務平臺熱線95022;

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熱線電話可以登錄發票服務平臺查詢;

通行費電子發票的查驗和抵扣等稅務問題可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發佈的《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同時廢止。

轉發周知!

讓身邊的有車一族都知道!


雲浮融媒中心

值班主任:趙軍鰻

值班總編:盧利文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