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的“高速命案”劃上句號:最後一名加害者被判故意殺人

10年前的“高速命案”劃上句號:最後一名加害者被判故意殺人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3月26日上午,浙江湖州長興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十年前的“高速命案”,並以故意殺人罪當庭宣判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

案件詳情

案發,是在10年前一個秋天的下午。韓偉(化名)記得,當時的自己正在出租屋裡看電視。

當年,韓偉和表弟袁暉(化名)都是湖州長興洪橋鎮陳橋村一家石料廠的駕駛員。2010年9月25日下午3點左右,與韓偉、袁暉同一車隊的付某因車輛讓行問題與另一車隊的駕駛員李照(化名)發生矛盾打起了架。

隨後,為了幫老鄉出氣,兩方車隊的多名駕駛員加入了群架。韓偉也被表弟袁暉叫了出去。

“當時就想幫我們這邊出口氣,就衝出去了。”庭審中,韓偉回憶道。

期間,看到另一車隊趕來的駕駛員明顯人數有點多,包括李照在內的3名同車隊駕駛員就想要逃跑了。可他們一路被追趕,最終被追至石礦附近的申蘇浙皖高速公路。

車子從身邊呼嘯而過,李照冒險攔下一輛小轎車想要上車逃跑。正當小轎車減速,他準備打開車門上車時,被追趕上來的袁暉一把拉住。隨後,先後趕到的袁暉、韓偉等7人在高速公路上對李照實施了圍毆。

“他被拉住後,倒在了地上,我們一起打了他,我在他的大腿上踢了兩腳。後來,我就去追另外兩個人了。”眼看李照躺在高速公路上,袁暉、韓偉等人卻對其放任不顧,跑去追趕另外兩人。

可不幸的是,他們跑了沒多久,一輛過路的車壓到了李照的身上……

10年前的“高速命案”划上句号:最后一名加害者被判故意杀人

隱匿10年

案發後,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湖州支隊三大隊到現場勘查,經調查後認為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構成要件,不予立案。

而得知李照的死訊後,袁暉、韓偉等人馬上離開了石料廠,躲進了山裡。但迫於內心的壓力和恐懼,事情發生後第三天,除了韓偉以外,其餘6人紛紛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6人均已判刑)

在選擇隱匿的10年間,韓偉輾轉多地,去過北京、鄭州等處,投案前,他定居在西藏日喀則市吉隆縣。期間,他結婚生子,育有一兒一女。外人看來,韓偉擁有著幸福美滿的生活,但沒人知道,他內心隱藏的秘密和恐懼。

“事情發生以後,我後來在電視上看到其餘6人都被判刑了,心裡很害怕,日子過得心驚膽戰,心裡也越來越內疚。”

2019年10月,長興公安偵查發現韓偉蹤跡。同年10月18日,韓偉到西藏日喀則市吉隆縣吉隆口岸公安分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至此,這樁10年前命案的最後一名加害者終於落網。

10年前的“高速命案”划上句号:最后一名加害者被判故意杀人

法官說法

被告人韓某在其車隊同鄉的召集下,一同追趕被害人李某等三人至高速公路,眾人將被害人李某毆打倒在高速公路,致使被害人李某被過往車輛撞擊死亡。

長興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及同案人袁某等人作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且從事駕駛員工作,對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危險性應當認知。被告人韓某等人明知被害人李某被毆打倒在高速公路車道上可能會造成李某死亡的後果,而置其不顧,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其在主觀上是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構成間接故意殺人。在間接故意的情況下,行為人只對危害後果發生的可能性有認識,而不存在必然性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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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方面,被害人李某臥於高速公路車道內這一危險狀態是被告人韓某等人對被害人追趕、毆打的先行行為所致,被告人韓某負有救助被害人李某脫離該危險狀態的法定義務。由於被告人未履行該法定義務致使李某死亡後果的發生,其犯罪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被告人韓某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李某的生命權利。故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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