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級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操作規程”明確!

經濟導報記者 劉勇

近日,山東省財政廳印發《省級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暫行)》,對省級財政資金實施股權投資“操作規程”予以明確。

《辦法》明確了財政資金股權投資的依據、資金來源、投資方式和基本原則。“職責分工和實施範圍”方面,明確了省財政廳、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受託管理機構的職責分工,以及股權投資的實施範圍。

“受託管理機構管理”方面,明確了選擇受託管理機構的條件、原則、管理要求以及委託管理協議等方面的內容。

“項目實施”方面,明確了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編制股權投資計劃的條件、程序和要求,以及受託管理機構盡職調查、資金撥付、投資入股、風險防控等項目投資管理程序。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已明確實施單位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政部門可直接注資或通過引導基金等方式運作。

“股權登記管理”方面,主要明確了股權登記管理的內容、程序及變更登記等要求。

“股權退出”方面,明確了退出方式、資金收回、可讓利情形以及投資損失認定等內容。如,退出時先扣除稅款和相關費用再收回投資;對因收回資金髮生的訴訟等費用,由受託管理機構先行墊付,待項目資金收回後再予以結算;依據資金政策目標、行業企業類型、項目退出時間等因素,通過優惠股息、約定較低迴報率、降低股權回購價格等方式對項目單位給予讓利。

“激勵與考核”方面,《辦法》明確了受託管理機構績效考核、管理費支付以及容錯容損等情形。如,績效考核在投資初期側重投資情況、管理能力及機制等,在投資中後期側重資金引導效果、流轉效率、盈利水平等。結合績效考核情況,對受託管理機構採取“基礎+獎勵”激勵措施。其中,基礎性管理費按不超過上年實際管理的在投財政資金數額的1.5%核定;獎勵性管理費按不超過上年度投資淨收益的2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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