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工信裝備〔2020〕27號
各縣(市)區工信局、財政局,高新區經發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辦法的通知》(閩經信函裝備〔2018〕482號)、《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辦法的通知》(閩工信函裝備〔2019〕419號)、《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暫行辦法》(榕政辦〔2017〕18號)、《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辦法的通知》(榕工信裝備〔2019〕150號)等文件精神,現就申報2017年度福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可申請補助:
1.福州市轄區內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2.非轄區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我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企業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
2.2017年銷售的新能源汽車需與中央財政清算,並享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三、申報程序和時間
1.生產和銷售新能源汽車企業按屬地原則於2020年4月3日前向相關的縣(市)區工信局、財政局提交報備資料和申報推廣應用補助材料(紙質一式五份);
2.紙質申報材料一律採取膠裝形式,按申報材料順序裝訂成冊,申報備案材料和申報資金補助材料各一式伍份(市、縣(市)區經信部門、財政局和審核機構各1份,申報材料為複印件的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確保與原件一致),申報材料在封面註明申報單位、單位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申報時間等;
3.申報材料電子版同時通過省工信廳惠企政策項目管理系統(www.fjetc.gov.cn/Hqxm/)報送縣(市)區工信局(只需提交福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信息彙總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信息明細表,不能直接報送福州市工信局,否則系統將退回)。
4.由屬地縣(市)區工信局、財政局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審核後填報《補助資金申請信息彙總表》(加蓋公章)並聯合發文上報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附企業紙質報備材料一式叄份和電子版),截止時間為2020年4月10日;
5.本通知所需相關表格可登錄福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ww.fuzhou.gov.cn/zgfzzt/sjxw/中通知公告欄目)下載。
四、申報材料
(一)申報備案材料
1.申報企業的信用查詢記錄或第三方信用報告:本市企業信用信息可通過“信用福州”門戶網站(www.credit.fuzhou.gov.cn)查詢,非本市企業信用信息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採購網(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詢;
2.《福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企業報備表》;
3.生產或銷售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售車企業公章);
4.新能源汽車成本構成、向消費者公佈的市場指導價(含中央和地方補助金額)、消費者購買的價格、享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金額的證明資料;
5.申報企業在福州市的所有新能源汽車接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網絡運行監測管理平臺的證明材料。
(二)申報資金補助材料
1.車輛買賣合同(加蓋售車企業公章)、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加蓋售車企業公章)、購買者個人身份證明(需本人簽字並加摁手印)或購買車輛單位營業執照等憑證(加蓋購買單位的公章)資料的複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並承諾其真實性。車輛銷售發票等須由福州市轄區內相關機構開具。
2.《福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信息彙總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信息明細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車個人購車補助確認表》(需本人簽字並加摁手印);《福州市新能源汽車企事業單位購車補助確認表》(加蓋購買單位的公章)。
3.福州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網絡運行監測管理平臺出具的申報新能源汽車信息一致性的證明材料。
4.福州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網絡運行監測管理平臺出具的申報單位售車時在規劃佈局內提供隨車按1:1比例配裝充電樁的有關材料。
五、申報須知
1.非轄區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我市註冊登記的銷售企業應具備完善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體系,能及時解決新能源汽車技術故障;
2.以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補助;
3.購買二手的新能源汽車也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補助;
4.非轄區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我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後銷售的新能源汽車享受本次地方性補助;
5.享受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3年內不得向本市外用戶轉移。
六、補助標準
根據《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辦法的通知》(閩經信函裝備〔2018〕482號)精神,對轄區內推廣的新能源汽車給予同期國補15%的地方補助。
七、其他事項
1.新能源汽車生產或銷售企業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的將依法進行處理,並收回補助資金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
2.市工信局採用統一招標的方式選定第三方審核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專項審計審核;
3.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項目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核查和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對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的申報資料應認真核實,嚴格把關。
4.本通知涉及事項由市工信局會同市財政局解釋。
八、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市工信局原材料和裝備處
丁楊菲 電話:83321894
市財政局企業處
林茂 電話:87116650
運行監測管理平臺
陳濤 電話:13489962578
陳涵 電話:13959199837
附件:
1.福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企業報備表
2.福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
請信息彙總表
3.福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
請信息明細表
4.福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運行情況表
5.福州市新能源汽車個人購車補助確認表
6.福州市新能源汽車企事業單位購車補助確認表
7.承諾書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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