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飛機鄰座是“紅碼”隔離成本別讓乘客自擔

這兩天,“女子因飛機鄰座是‘湖北籍’被隔離14天,向航空公司索賠”的新聞引發關注。

據新京報報道,3月23日,重慶的程小姐因公搭乘川航航班從成都去烏魯木齊,但沒想到的是,她一下飛機被告知,因鄰座是“湖北籍”(實為河南籍)持健康紅碼者,其前後三排均需集中觀察隔離14天。程小姐表示願配合隔離,但川航未盡提前告知義務或取消相鄰座位出售,導致乘客誤工損失以及隔離期醫療資源浪費,應予補償。

川航則表示,允許這名持健康紅碼旅客登機,事先徵得了機場防疫站的允許,作為承運人並不掌握防疫標準,也就無法對一些不太確定的信息進行提示,具體隔離哪些乘客也並不掌握。但當事乘客稱,將向航司主管部門繼續投訴。

在疫情防控期間,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與疑似、確診患者同行而被隔離的人不少,但像程小姐那樣索賠的確實不多。因此,網上不乏指其無理取鬧的聲音,認為這是意外事件,如被隔離的乘客都能以此撈上一筆賠償金,航司等承運人只好關門歇業了。

在此事上,那位旅客被識別為紅碼的原因,是坐火車途經了湖北兩個站。他能否順利上飛機,若上飛機是否應確保“空座率”與安全距離,這些問題都需有解答。這也關涉責任鏈條釐定,到底誰該為無辜乘客被隔離、行程與事務被耽擱擔責,需一一捋清。

從法律角度看,涉事航司未必應擔全責,但恐怕也甩不了鍋——承運人的“主業”是“運人”,但並非把人送到就無其他法律責任了——《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也就是說,承運人具有“保障安全運輸”和“安全提醒告知”的雙重義務。

具體到這起糾紛中,很明顯,作為承運人的航司是有過錯的:事先已知有旅客持紅碼,卻沒有提醒同機乘客特別是前後三排乘客,也沒有采取獨立區域隔離等安全防護措施,這就造成“紅碼旅客”周圍旅客處於被感染的危險中,繼而受到“落機隔離”的處理。為此,涉事航司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航司或有其委屈:目前的防疫措施不夠明晰,特別是對持健康紅碼旅客的運輸,如何設置隔離區域,如何提醒告知,並無明確規定。這些客觀原因可適當減輕作為承運人的責任,但並非免責理由。

無論如何,因鄰座是“紅碼”被隔離,成本別讓乘客自擔。此事對有關部門也是個提醒:要避免類似糾紛,還得規範持紅碼旅客的防控標準、處理流程、善後措施,也對同行者盡到告知義務,減少權責含糊下的“權利折損”與“隨意甩鍋”。

□柳宇霆(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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