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城鎮、農村居民“同命不同價”成為過去!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關乎所有城鎮、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

曾經,每當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計算賠償數額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都會存在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兩個不同標準,並且差距懸殊,讓人感嘆“城裡人”和“鄉里人”同命卻不能同價。

為了讓城鄉居民獲得公正平等的人身損害賠償,進一步實現城鄉居民權利平等,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2日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法明傳〔2019〕513號)。隨後全國各地法院也紛紛出臺了相關試行辦法,對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相關項目賠償數額。

終於,城鎮、農村居民“同命不同價”成為過去!


終於,城鎮、農村居民“同命不同價”成為過去!


終於,城鎮、農村居民“同命不同價”成為過去!


終於,城鎮、農村居民“同命不同價”成為過去!


終於,城鎮、農村居民“同命不同價”成為過去!

目前已開展統一賠償標準試點的省份有山東、甘肅、新疆、西藏、江蘇、安徽、湖南、湖北、山西、福建、廣東、廣西、黑龍江、海南、遼寧、天津、上海、浙江、陝西、河南、四川、河北、江西、貴州、寧夏等。

但是,因為各地法院試行的時間和案件類型等有所不同,導致具體適用時也會存在差異,所以具體內容需要查看當地的具體規定。

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 (鄂高法〔2019〕158號)為例:

一、試點適用標準。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對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對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二、試點適用案件範圍。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1月1日後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上述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適用上述標準。

三、試點結束時間待最高院通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