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旌德三被告人套路敲詐被判刑

借“車輛抵押貸款”之名,多次通過肆意認定違約的方式,採用“拖車不還”等威脅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額拖車費、違約金等費用。近日,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馮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個月,並分處罰金3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刑罰,違法所得2.9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並返還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馮某以宣城某公司的名義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車輛融資租賃業務合作協議”“車輛融資租賃補充合作協議”。馮某、楊某、付某三人便以上海某公司的名義開展“車輛抵押貸款”業務。

另查明,2017年11月,鄭某用自己的豐田轎車到宣城某公司辦理車輛抵押貸款業務,雙方約定貸款金額7.2萬元,還款期限為24個月,月利率為1.19%,每月還款3857元,後鄭某簽訂了“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合同”等多份空白合同並辦理好車輛抵押登記手續。當日,鄭某便收到上海某公司發放的貸款7.2萬元,並支付了辦理貸款的各項費用共計4916元。2018年3月,馮某以安裝在鄭某轎車內的GPS離線未能及時檢修(違約)為由,安排楊、付等人用備用鑰匙將鄭某的轎車藏匿,並向鄭某索要高額拖車費、違約金等費用。鄭某被迫支付拖車費、違約金共計1.5萬元並還清剩餘貸款本金6萬元後,方將車輛取回。2017年12月,馮某等三人以同樣的方式向周某、郭某索要拖車費、違約金,郭某因經濟拮据,無力支付,馮某等人未將汽車歸還郭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楊某、付某以威脅手段,再以高額“拖車費”“違約金”名義向被害人索要財物共計3.7萬餘元(其中未遂8000元),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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