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衣皇帝朱元璋的法治人生

朱元璋,一位我國曆史上屈指可數的布衣皇帝,出身草澤,做過放牛娃,也當過撞鐘的小沙彌,最後久經沙場,終成一帝。然而,這也只是一切的開始。俗話說得好: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難。其實打下這份帝業已經不容易了,但想守住卻是難上加難。

作為佃農之子,能夠成為皇帝,用現在的話來講,這就是典型的"天選之子"了。"天選之子"所要承受的"生命之重"卻也不僅僅是"故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的那一份兒磨鍊所能概括的。經歷此番磨鍊,成就帝業後,他又趕上了封建制度各種弊端的顯性暴露所帶來的重重挑戰。對於一個布衣出身的皇帝而言,本就容易心生疑慮、惶恐不安,再置身於內憂外患之中,最終使他選擇用法治手段來維護自己的皇權,欲換一世安穩太平。

布衣皇帝朱元璋的法治人生

朱元璋畫像

《周禮》有云:"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新朝建立,百廢待興,國家需要休養生息,用輕典來治國似乎順理成章。但誠如上文所言,朱元璋在建立大明之初所要面對的環境並非這麼簡單,其不僅要時時提防元朝殘餘勢力和蠢蠢欲動的女真族這樣的外憂,還要處理舊地主之間、新舊地主之間以及新興地主之間這些統治集團內部不同政治力量的博弈。真真是一刻不得鬆懈,單是用輕典來治世或許顯得力度不夠,於是他得出了:"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立國之初,當先正紀綱"的治世結論。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在"立國之初,當先正紀綱"的治世指導思想之下,朱元璋發佈了一系列法律條文。如《大明律》、明《大誥》、《鐵榜》以及《律令直解》這樣的普法手冊,使得明朝法治進一步法律化、系統化、徹底化。

雖然在制定《大明律》時,朱元璋曾強調"法本以衛人,不以殺人,用之太過,則必致傷物……大抵治獄以寬厚為本,少失寬厚,則流入苛刻矣",但面對新國+亂國的雙重考驗,最終成文的《大明律》相較前世被稱為中國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在內容上還是繁瑣了很多,刑罰也更加嚴苛了。《唐律》沒有酷刑,刑罰分為:笞、杖、徒、流、死五種,而《大明律》則在這五種刑罰之外又恢復了凌遲、大辟、梟首、刺字、閹割等酷刑,且判罰尺度很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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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如果說《大明律》是朱元璋在編織嚴密的法網,那麼明《大誥》就是其為皇權法外用刑建立的依據,意圖打造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太平盛世。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貪汙案就是其中的典型。郭桓原為戶部侍郎,在1385年因"盜糧案"被查出其收受浙西府縣官吏50萬貫賄賂,朱元璋由此蛛絲馬跡追查至六部乃至十二布政司,結果拔出蘿蔔帶出泥,發現上上下下隱瞞、偷漏課稅以及盜賣糧食的屢見不鮮,以上種種全部摺合成糧食,共計3000餘萬石,牽扯的中央、地方官吏達萬人,皆以死罪論處,不禁令人唏噓。

《鐵榜》的頒佈,專門針對王公貴族,是懲治貪官汙吏的專門法,更是朱元璋史無前例的創舉。或許是早年的經歷,讓他對貪官汙吏倍加憎恨,於是形成了專門法來束縛不可一世、目中無人的王公貴族。《鐵榜》規定,如果公侯強佔官民湖泊、山場以及金銀財物等犯三次準免一次死刑,後絕不姑息;如果公侯有私下賄賂門下,隱藏差徭的,則一律問斬。

為了使百姓能夠清楚的瞭解法律,朱元璋還十分注重民間的普法工作,以免其編織的嚴密法文淪為具文。由此,他專門讓大理寺卿周楨等人將嚴密的律例與民間百姓日常事例相結合,加以註解,並彙編成普法小冊子《律令直解》,向民間頒佈。

重典以治官、治軍、治富、治民

朱元璋繼承了法家的思想,"刑重典以治亂世"。其重典所針對的對象主要分為四類,即:官、軍、富、民。"官"為結黨營私、貪贓枉法的官吏,"軍"乃攘內安外的軍隊,"富"是田連阡陌、壓榨百姓的富豪地主,"民"即犯上作亂的賊寇。

明朝初年,統治集團內部,各種力量之間爭權奪利,給皇權帶來了極大的威脅。以胡惟庸為代表的官吏結黨營私、意圖把持朝政,以藍玉為代表的將軍,自恃功高,甚至都不怎麼把洪武帝朱元璋放在眼裡,目中無人、驕縱無度,這些都與朱元璋的皇權至上以及獨裁統治格格不入,促使心生猜疑的朱元璋下了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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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惟庸畫像

於是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被御史中丞塗節、商嵩告發其南通倭寇北接舊元,意欲謀反,朱元璋就此將其抓捕,並磔於市,由此開始了長達十年的誅殺,牽涉被誅的人多達3萬餘人,最終以中書左丞李善長的死告一段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又興藍玉案,朱元璋借錦衣衛之口將藍玉以謀反罪誅殺,連坐被誅者也多達一萬五千餘人。兩案過後,丞相制度與大都督府全部被廢掉,新設立的五軍都督府也沒有調遣軍隊的權利,全部由皇權控制,一切盡掌握在皇帝朱元璋手中。明朝的開國元勳也基本被誅殺殆盡,這其實就是一場皇權與相權、軍權的角逐,最終皇權大獲全勝,相權、軍權遭遇滅頂之災,後世稱之為"胡藍黨案"。此外,自卑的心理,使之大興文字獄;疑竇叢生的心態,也讓其重懲蠹害百姓的貪官汙吏,這些都是他一次次通過嚴懲貪官汙吏與意圖分權之徒來達成的對皇權的極度維護與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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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玉案

或許是少時的朱元璋在為父母求一塊兒埋葬屍骨的土地時,遭到地主劉德的冷酷拒絕,讓他徹底體悟了人間之情果然是冷暖自知的;又或許是元朝的富豪地主在其做和尚化緣那幾年,魚肉百姓、勾結官僚的作為令其印象深刻;也可能是,建國之初地主貴族們暴露的貪婪之心太過明顯,明顯到不斷與皇權中央爭奪勞動力。以上都令朱元璋對這些田連阡陌、壓榨百姓、橫行霸道的傢伙無法容忍。於是,他採用了"徙天下豪富於關中"的政策,意圖將富豪與鄉土分離,沒收其土地,使其喪失橫行的根基,切斷其搜刮百姓、危害朝廷的根源。從洪武三年(1370年)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分三次遷徙了江南富戶近十六萬戶,力度之大,難以想象。此外,為了大明朝的一世安穩,他還採取了嚴厲打擊的方式,利用誅殺、抄家、外放、充軍等嚴酷的手段消滅豪門,上文提到的多次大案,都有諸多富豪被牽涉其中,或許元朝亡國的教訓始終縈繞在洪武帝的心頭。

雖然出身赤貧,也常自稱"予本淮右布衣",但同樣他也曾是紅巾軍的領袖,深知"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道理,所以對農民的反抗力量,從未小視過,嚴厲的鎮壓著各地爆發的農民起義,嚴防死守,杜絕一切可以威脅到皇權的力量。《大明律》對謀反之罪的判處也是十分嚴苛的,規定:凡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 。罪行之嚴酷,連坐範圍之廣都是前世所罕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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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歸理性,趨向"輕典"

藍玉案結束後,大明王朝的內憂外患也暫且基本告一段落。朱元璋的治世方針也開始向"輕典治國"轉移,逐漸減輕刑罰,且慢慢廢止酷刑的使用。《明史》記載,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朱元璋曾諭群臣曰:"朕起兵至今四十餘年,灼見情偽,懲創奸頑,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後嗣止循律與大誥,不許用黥刺、剕、劓、閹割之刑。臣下敢以請者,置重典。"在此番他給大臣的話中,可以看到,他也承認了自己前期有"法外用刑"的"重典"傾向,但他認為這是非常時期的非常之法,希望後世子孫用法時謹守《大明律》和明《大誥》,且廢止黥刺、剕、劓、閹割等酷刑。

此外,他還告諭大臣,百姓犯法有時候會像吃美味的食物不能停止那般慾壑難填,依法防之,或許會犯眾怒,寬恕仁行,反而可能是正解。同時,他還告誡朱允炆,"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當自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這也是符合《周禮》所言:"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的邏輯規律的。

朱元璋的人生大半主旋律都在用重典方面下功夫,也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其實問題根源在其維護的封建制度這兒,所以再怎麼刑重典也是杯水車薪。況且超越法律的法外用刑、嚴苛的獨裁統治都造成了其與官僚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輿論也漸漸轉向,負面的種子也已被深深地埋下了。

參考文獻:

1.張廷玉等撰:《明史》。

2.婁性撰:《皇明政要》

3.劉惟謙等撰 :《大明律》。

4.朱元璋撰:明《大誥》。

5.《明實錄》。

6.谷應泰撰:《明史紀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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