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在農村有大部分人仍然說去“大隊”蓋個章而不是說去村委會蓋個章呢?

情緣直說


第一,1958年農村成立人民公社,然後固定為人民公社三級所有 即人民公社(公社),生產大隊(大隊),生產小隊(生產隊)三級集體組織。

我國1986年才實行個人身份證制度,當年旅社、飯店都是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的,你要出去辦事,證明自己的身份,甚至到城市探親,住旅社等都必須要有大隊的證明有些還要加蓋公社的公章,幾十年的做法,加上人的慣性所以

……

第二、戶籍制度

當時,我們當地用“居民”和“農民”來區分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和農業戶口的農村農民。“居民”國家配給每月幾斤至二十多斤大米指標(不滿三週歲的兒童:六斤至十一斤,一般居民和十週歲以上兒童:二十四至二十八斤半),用1斤大米指標購買1斤大米,價格是0.142元。當然,還有油及其它商品的指標(票證)供應。

農業戶口的“農民”是靠農村生產隊的一畝三分地的收成,除了上繳國家的公糧(一定量的、義務的、必須的)和一定量的餘糧(其實很多生產隊並沒有什麼餘糧,只是必須的,是按國家低定價收購)、預留稻種等以外就按生產(小)隊為單位分配給農民的口糧過生活。建國後的四十年間,中國農業人口在總人口比重中始終佔到80%以上,就一直不可能改變!

與戶籍管理制度相聯繫的,還有住宅、糧油、教育、醫療、就業等項制度。在所有這些方面,非農業戶享有國家提供的一些待遇,是農業戶可望而不可及的。

第三,生產隊的糧食分配

農村生產隊,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集體所收穫糧食(稻穀),需留足種子。交納公糧,完成購糧任務並留下必要的成本糧,其它還需留修水利補助糧和各種各樣的補貼糧,往往佔總收成的50%以上,剩餘的糧食才能進行分配。

年終10工分為一個工,一般年景,每個工能夠得到0.2元錢,年景好一點的能夠得到0.8元左右,這就是非常高的工值了,當然是各個生產隊都不同。社員所分實物以現金結算後記帳。勞動工分最後也以現金計值,抵去實物分配所值金額後,有存餘的叫存款戶,欠款的叫超支戶,常存在超支款收不清,存款不能兌現的情況。

生產隊依照每戶工分總額,並按一定比例將糧食分配到戶,就全國多數地區而言採用即所謂“人七勞三”或“人六勞四”的分配方案。“人七”指的是報表上的“人分糧”(亦稱“基本口糧”),系按全隊標準人數來分配的,人人有份;“勞三”指的是報表上的“工分糧”,系按全隊工分總額(折算為工分總值之後)來分配的,兩項相加,即全年總結算所分配的糧食。

第四,大隊書記和大隊幹部並沒有像有些人說的有那麼大權力,甚至還能管到社員考大學什麼的!大隊幹部的報酬還是由各生產隊統籌而來的工分。

可以說,大隊幹部也是受氣的差事,上有公社、縣佈置工作,下有生產隊隊長和廣大社員未必那麼聽指揮,夾在中間的大隊幹部也不是很好當的!要傳達,要組織,要調解,要落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