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牽手”人民調解 畫出解決矛盾“同心圓”

2020年3月25日上午9點30分,在濟南市章丘區檢察院刑事和解工作室,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簽署了刑事和解協議,雙方握手言和,這起案件是章丘區檢察院啟動檢調對接機制以來,人民調解員介入調解成功的首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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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上午10:00,章丘區檢察院就刑事和解工作舉行新聞發佈活動,章丘區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趙建新通報了章丘區檢察院刑事和解工作情況,“三年來,章丘區檢察院累計辦理刑事和解案件45人,不起訴5人,建議法院從輕判處40人,均被法院採納,實現了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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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在檢察院所審查的案件中,有相當部分案件犯罪性質較為輕微,犯罪嫌疑人許多系初犯、偶犯或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本著教育挽救和化解矛盾的目的,章丘區檢察院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在依法和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將這類案件納入刑事和解範圍,通過調解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與諒解。

“由於缺乏專門的調解人員和相關的調解經驗,檢察院在實施刑事和解過程中,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感到力不從心,而且辦案人員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不利於司法公正。對此,章丘區檢察院大膽創新,將人民調解引入刑事和解。”趙建新檢察長說。


章丘區檢察院與司法局會籤《關於建立刑事和解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檢察院從司法局人民調解專家庫中,聘任人民調解員對刑事案件進行調解,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環節,對於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經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即可在民事賠償部分引入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員具有經驗豐富、工作耐心細緻熱情的優勢,通過規勸疏導、說服教育,能夠積極促成雙方達成協議與諒解,督促犯罪嫌疑人真誠悔過。檢察院則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賠償情況及與被害人是否達成諒解等情況,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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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參與刑事和解的人民調解員滕培剛本職工作是一名律師,此次參與刑事和解也是感觸頗多,“人民調解員參與刑事和解,主要是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案件雙方當事人往往就賠償數額產生分歧,我們則從民事專業的角度給予他們法律意見。我認為這種機制為當事人解決自身矛盾糾紛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救濟途徑,同時,有機地將訴訟調解和社會調解相融合,既延伸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角色,也優化了司法資源配置,消除了對抗情緒,促進了社會和諧。”


為有效推動刑事和解和人民調解對接工作,從理論上給予支持和指導,章丘區檢察院還與法學專家進行了探討論證,山東政法學院包國為博士充分肯定了這種做法,“人民調解與檢察工作相結合、與刑事和解相對接,極大推動刑事和解工作的順利進行與深入發展,既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改造與矯正,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化解矛盾,營造良好的人際環境,保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同時還有利於緩解相對短缺的司法資源,使檢察機關能騰出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打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犯罪。這一機制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這項機制還處於探索階段,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我們去解決,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積累經驗,繼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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