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氫彈功勳去世當天男子竟出言侮辱?判了

3月25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彭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權案。法庭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彭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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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16日13時許,中國“氫彈之父”、改革先鋒于敏在北京逝世。當日15時許,江西省鄱陽縣一男子彭某在用手機瀏覽微博時,看到了題為“28載隱姓埋名!中國氫彈之父于敏逝世”的文章,就在該文章下發表了具有侮辱性言論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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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該條評論被微博平臺“紫光閣”截取並轉發,引發大量網民關注。截止當日20時許,該微博被1205人次轉發,1894人次評論,在社會上產生較大負面影響。

2019年1月17日,鄱陽縣公安局對彭某在網絡發表侮辱氫彈研究人員于敏的不當言論,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另查明:2019年7月25日,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上發出訴前公告,告知于敏的近親屬可依法提起訴訟。公告期滿後,于敏近親屬未提起訴訟。

公告期間,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就是否對彭某侵害於敏名譽權提起訴訟當面徵求于敏近親屬的意見,于敏近親屬表示不提起訴訟,並簽署了支持檢察機關對彭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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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彭某華在微博評論中發表的不當言論,已超出了自由言論的範圍,主觀上存在故意和過錯,其行為褻瀆了英雄人物的事蹟和精神,詆譭和醜化了英雄人物的品德和形象,貶損了英雄人物的名譽,直接或間接損害了英雄人物所體現的全民族的共同記憶和共同情感以及這些英雄人物所代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被告彭某華所實施的行為符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權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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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公益訴訟起訴人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對判決沒有意見。被告彭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佔飛鵬 鄭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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