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漁業法〉辦法》解讀

一、修法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的漁業資源保護、漁業生產和管理形勢發生一些顯著變化,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特點。

一是涉漁“三無”船舶違法捕撈,擾亂了漁業生產秩序。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不法分子利用“三無”船舶(無船名號、無船籍港、無漁業船舶證書船舶)違法採捕紅珊瑚、違法從事捕撈活動,對外造成惡劣影響,對內破壞漁業資源,同時也危及漁民生命安全。

二是禁用、違規漁具的大量使用,嚴重破壞了漁業資源。不法分子違法購置、使用禁用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而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製造、隨船攜帶、維修、銷售和使用禁用漁具以及不符合規格標準漁具的行為缺乏有效監管措施。

三是伏季休漁監管法律不夠完善,影響了伏季休漁制度的實施。伏季休漁期間,漁運船向非法捕撈船收購、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以及向非法捕撈船供油、供冰和提供其他服務,法律、法規對此沒有可操作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違法行為處罰偏輕,助長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漁業捕撈處罰明顯偏輕,罰則威懾力不足,特別是對涉漁“三無”船舶的管理和處置缺乏法規依據,難以查處。

為解決我省漁業資源保護和漁業生產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有效遏制涉漁“三無”船舶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安全生產秩序的違法行為,促進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和漁業綠色發展,在充分調查、研究、徵求意見、論證基礎上,對《福建省實施〈漁業法〉辦法》進行全面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原《辦法》共50條,修改後共61條,共修改40條,其中刪除2條,增加13條,修改25條。

新修改的《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瞄準漁業升級、漁村振興、漁民富裕、漁業水域生態文明的新時代漁業發展靶向,立足於推動我省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在對近年來福建漁業工作全面總結回顧基礎上,對焦國家漁業宏觀政策方向,吸收其他省份地方性漁業立法經驗,重點解決了漁業管理和執法一線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三個從嚴,即“涉及生態安全的從嚴、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從嚴、涉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從嚴”的要求進行修改和完善,確保法律責任依法、全面、嚴格落實。

(一)堅持漁業綠色發展,強化漁業生態環境保護

強化水產養殖的“規劃引領”。《辦法》強調,各級政府要將漁業生產、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須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水產資源狀況及增養殖容量的要求,依法編制養殖規劃,養殖規劃應當根據不同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狀況和自然承載能力,科學合理確定養殖種類、規模、密度、方式,並與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增加了養殖業“綠色發展”相關內容。《辦法》貫徹了生態優先的理念,要求加強對養殖水域環境監測,定期公佈監測數據,提出“鼓勵發展養殖業,發展深遠海養殖,建設海洋牧場,推廣生態養殖。”

(二)嚴厲打擊“三無”涉漁船舶,維護漁業生產秩序

這次《辦法》修正,增加了打擊“三無”涉漁船舶的法律依據。

明確了涉漁“三無船舶”的定義,即無漁業船名、無船籍港、無相應漁業船舶證書從事捕撈作業及其輔助活動的船舶,為涉漁“三無”船舶。

對涉漁“三無船舶”規定了最嚴厲的處罰條款。涉漁“三無”船舶從事捕撈活動的,可以沒收船舶和漁具,並可以並處二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明知是“三無船舶”從事捕撈作業及其輔助活動的船舶,還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凍、收購、銷售、運輸漁獲物的,可以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完善了水產品質量監管的相關內容,推進水產品質量安全制度建設

此次《辦法》修正,增加了水產品質量監管的相關內容。增加了水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要求,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事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活動的,應當按規定建立養殖生產臺帳,如實填寫並保存生產、用藥和產品銷售記錄”。此項規定便於水產品質量安全的“核驗”等執法管理,併為水產品“溯源”管理提供源頭真實記錄。同時將“運輸”環節入法,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運輸、加工、銷售、進口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品生產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將原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兩個環節合併為無公害水產品認定一個環節,進一步簡化了審批事項,規範了無公害水產品認證工作。

(四)強化了對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保障漁業生產的安全

海上自然條件惡劣,風險較高,許多漁船所有者、經營者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容易引發漁船安全事故。所以本次修法,增加了較多的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管內容。主要有:

一是明確了船東、船長的安全生產責任。規定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生產的職責。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必須按有關規程操作,服從有關主管部門的安全指揮。

二是強化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明確政府要推行使用漁船安全救助終端、漁業海況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系統,建立漁業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全救助終端設備安裝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三是加強漁船組織化管理,要推行漁船編隊生產,結伴同行,提高海上自救、互救的能力。

四是將漁船安裝安全救助終端設備作為法定要求,所有海上漁船都必須安裝安全救助終端設備,以提高漁船遇險報警和救助的能力,為漁船安全生產增加了保障。

五是加強防抗颱風等自然災害的應急管理,《辦法》規定,漁業船舶和養殖漁排上的人員,要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防抗颱風等自然災害的撤離、轉移上岸等統一決定和命令的。漁業船舶如不服從防抗颱風等自然災害統一決定和命令,“繼續停留在指定撤離海域的,或者不服從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離海域的;未按照規定時間撤離到指定海域的;進港後,防抗颱風等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終止前又擅自出海的;人員上岸後,防抗颱風等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終止前又擅自登船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五)完善禁漁期漁船管理制度,加強漁業資源養護

為了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水域生態環境,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我省從1998年開始實施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從2017年開始實施閩江干流江段禁漁制度。伏季休漁制度的實施,有效保護和一定程序恢復了漁業資源,受到漁民群眾的歡迎。伏季休漁的要求是:捕撈漁船“船入港、網入庫、人上岸”。但從執法實踐看,治理伏季休漁期間非法捕撈行為,法律、法規可操作性較差。所以,這次《辦法》明確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彌補了休漁期間監管的法律漏洞,進一步提高法規的可操作性。《辦法》規定,“在禁漁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船攜帶禁漁期禁止作業的網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禁漁期內違禁作業的漁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凍、收購、銷售、運輸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違反規定的,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進一步解決了禁用漁具和不符合規格標準漁具入漁問題。

對比原來法條內容,原《福建省實施漁業法辦法》,只是規定了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從海上執法實際來看,要查獲並證明漁民使用禁用漁具難度很大,漁民往往會棄網或因無漁獲物讓執法人員得不到“使用”的證據。因此,從海上執法的特殊情況考慮,要保護漁業資源,管住禁用漁具,必須多方入手,不僅要在製造、銷售、使用環節加強監管,也要在維修、攜帶上加強監管,才能更有效管住禁用漁具和不符合規格標準漁具的使用。因此這次修法將維修、隨船攜帶禁用漁具以及不符合規格標準漁具列入了違法行為。規定在內陸水域或者海洋,隨船攜帶、使用禁用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進行捕撈的,在內陸水域的可以處二千元至一萬元,在海洋的可以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強化法律責任,提高法律的震懾作用

對罰則部分,此次修改作了較大調整:

一是漁船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根據國家2018年12月新修訂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對海洋漁船的分類,將原法規以動力為處罰標準,改為以船長為處罰標準,提高了執法效能,同時對處罰幅度在不突破上位法處罰範圍內進行調整。

二是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適當提高了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原來炸魚、毒魚、電魚的,違法地在內陸水域的,原處500元-5000元的罰款,現提高到5000元-20000元;違法地在海洋的,原處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現提高到30000元-50000元的罰款。使用敲舟古作業的,原處3000元-30000元罰款,現提高處罰低限,處罰幅度為10000元-30000元的罰款。在內陸水域使用禁用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進行捕撈的,原處100元-1000元的罰款,現提高到2000元-10000元的罰款;在海洋使用禁用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進行捕撈的,原處2000元-20000元的罰款,現提高到30000元-50000元的罰款。(出處:泉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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