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漂劉同學
2020年2月10日全國法工委發文,主要內容是“對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可抗力”。
值得注意的是,認定不可抗力的前提是不能履行合同。
民法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情況。
上述三種條件同時滿足後,當事人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就開店來說,雖然在疫情期間可能會面臨各種各樣的困難導致無法最終達成開店的目的。但是並不是說疫情過後就再也開不了店了。
因此,以疫情為由解除合同拿回定金在法律上來說是不會被支持的。
建議題主嘗試通過協商方式拿回定金。
若實在不行也可與商場協商租金減免的相應事宜。
畢竟因為本次疫情對商場的打擊也非常大,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商場會給予租戶比較大的優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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