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諮詢管理行為準則、信用制度、法律責任

工程造價諮詢管理行為準則、信用制度、法律責任

工程造價諮詢管理行為準則、信用制度、法律責任

(一)行為準則

為了保障國家與公共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良好秩序以及各方的合法權益,具有造價諮詢資質的企業在執業活動中均應遵循行業行為準則:

(1)執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2)接受工程造價諮詢行業自律組織業務指導,自覺遵守本行業的規定和各項制度,積極參加本行業組織的業務活動;

(3)按照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服務範圍開展業務;

(4)具有獨立執業能力和工作條件,以精湛的專業技能和良好的職業操守竭誠為客戶服務;

(5)按照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開展業務,認真履行合同,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6)靠質量、靠信譽參加市場競爭,杜絕無序和惡性競爭;不得利用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特殊關係搞業務壟斷;

(7)以人為本,鼓勵員工更新知識,掌握先進的技術手段和業務知識,採取有效措施組織、督促員工接受繼續教育;

(8)不得在解決經濟糾紛的鑑證諮詢業務中分別接受雙方當事人的委託;

(9)不得阻撓委託人委託其他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參與諮詢服務;共同提供服務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之間應分工明確,密切協作,不得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和名譽;

(10)有義務保守客戶的技術和商務秘密,客戶事先允許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信用制度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三)法律責任

1.資質申請或取得的違規責任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2.經營違規的責任

未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3.其他違規責任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2)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3)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4)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5)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4.對資質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的處罰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不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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