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上官喜愛”這種承襲制藝名能防解約?經紀公司可能想多了

作者 | 珊迪


上週四首播的《青春有你》女生季為疫情期的綜藝市場再次注入活水,兩期節目過後,不僅累計登上熱搜榜41次,就連虞書欣的全網評價都擁有了180°的逆轉,圈了一批粉絲,現居助力排行榜TO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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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有你》女生季的看點當然不止做作又可愛的虞書欣,初評舞臺才最大看點,第一期節目中,來自匠星娛樂的上官喜愛、安崎、文哲、墨謠以一首《薔薇騎士》征服了全場(虞書欣的哇偶動圖就出自這場舞臺表演結束),且之後全網對上官喜愛與安崎的討論也沒有停止,3月15日有博主爆出,上官喜愛這個藝名是承襲制,“假設說這一代上官喜愛被淘汰了下一個人也會叫上官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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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關於承襲制藝名的討論不絕於網絡,有人問“這是下一個張起靈嗎?”也有人疑惑,“她們公司不想推藝人而是想推‘上官喜愛’這個藝名?”更有人開始批判這一“去人格化”的做法。

3月16日,上官喜愛所在組合官博@喜祺及匠星娛樂STARMASTER官方微信公眾號回應,“別猜,我們有且只有一個上官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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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就目前而言,承襲制藝名確實意義不大,雖然藝名本歸屬公司所有,對於日漸發展的偶像工業來講看似能對藝人起到捆綁作用,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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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些人用的都是藝名


上官喜愛在初評舞臺上solo表演時說出“寶爾的showtime”之後,網友“補了課”才知道上官喜愛是藝名,馬寶爾才是她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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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圈中藝人使用藝名非常常見。前輩中有本名為張發宗的張國榮、本名為李振藩的李小龍、本名為劉福榮的劉德華、本名為陳港生的成龍,歌手中亦有本名為蔡宜凌的蔡依林,偶像團體中,有全員使用藝名的S.H.E,常看常新的飛輪海中,吳尊的本名為吳吉尊,炎亞綸的本名為吳庚霖。

還有本名為王維家的毛不易、本名為劉源的劉昊然、本名為費霞的林允等等。

在現在的內地娛樂圈裡,偶像用藝名也愈發地常見。ONER組合成員的靈超本名為李英超、R1SE組合成員何洛洛本名為徐一寧,男團中MR.鈦戈更是全員使用藝名,林陌的本名為林建宏、圳南的本名為甘潤楠、嘉羿的本名為黃嘉新、靳凡的本名為陳銳豪、展羽的本名為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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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鈦戈

上官喜愛的隊友也均使用藝名,安崎的本名為陳雅馨、墨謠的本名為居子藝、文哲的本名為徐夢道。

對於偶像藝人來說,名字相當於名片、更是個人品牌,使用藝名,無外乎是為了去地氣、個性化、更便於被記住,更有“明星味”。

任嘉倫在進軍演藝圈之前本名為任國超,而在任嘉倫的眾多藝名中,還有一個“任耀希”,據他本人解釋,是之前隨組合準備進軍日本時所取,老闆說“‘吆’西在日文裡是好的意思,然後我的名字翻譯過來(就是)‘耀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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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藝人中,更改有“明星味”的藝名大有人在。玄彬本名金泰坪、元彬本名金道振、孔劉本名孔地哲、全智賢本名王智賢、韓藝瑟本名金藝瑟、孫藝珍本名孫言珍、申敏兒本名楊慜娥、河智苑本名田海林、宋智孝本名千成林……偶像組合藝人更是英文名和二字名兩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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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名是經紀公司對藝人的制約?


對於經紀公司來說,便於記憶的藝名意味著更好傳播,更有“明星味”的藝名意味著可以更好樹立品牌,通過藝名,經紀公司與藝人相互成就。

經紀公司註冊藝人藝名,一方面是為了防止盜版的出現,另一方面,藝名還近似於一種制約,相當於一個隱形的防跳槽規則。

以韓團為例,據公開報道,2018年,T-ara在合約期滿、脫離原經紀公司前三天,其經紀公司MBK娛樂申請了對T-ara組合名稱的商標權,“根據韓國法律規定,如果MBK娛樂公司的申請得到批准,Tara成員們在今後十年間將無法使用T-ara這一名稱進行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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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男團BEAST,5名成員一齊與經紀公司解約後,因無法拿到原組合名與以組合名註冊的音樂等相關版權,只能以HighLight的新名字重新出發。

去年年末也有消息傳出,BIGBANG成員權志龍和東永裴(太陽)如不續約,將不得再使用藝名G-DRAGON、TAEYANG以及相關商標。(今年3月,BIGBANG成員已於經紀公司YG完成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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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本名為鄧詩穎的鄧紫棋與原經紀公司蜂鳥音樂解約,但其藝名GEM、鄧紫棋均被公司註冊,且使用權的截止日期為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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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人民法院報》早在2015年發佈的一篇名為《論藝名權的商標屬性與人格屬性》的文章中科普過,具有姓名權和商標權的藝名,“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藝名權專屬於藝人自身;未經藝人許可使用相同藝名構成不正當競爭;未經藝人許可,商業公司不得將其藝名註冊為商標”。

但從目前來看,註冊了商標的藝名,均屬於經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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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北京合縱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為上官喜愛所在匠星娛樂的母公司

且如果以公司藝名進行活動中演唱的音樂版權並非自身所屬的話,解約後的演藝生涯也會受到影響。唱紅《套馬杆》的烏蘭託婭(本名王麗娜)在與原經紀公司解約後無權再演唱,而經紀公司又安排了另一藝人烏蘭圖雅繼續演唱《套馬杆》,直到2016年烏蘭託婭回到老東家廣州新月演藝經紀有限公司時,才拿回《套馬杆》的唯一合法演唱權。

如今,國內偶像產業正統偶像選秀節目一起,如火如荼的進行,一個例子是在《偶像練習生》節目之前,坤音娛樂還是一個不見經傳的小公司,但在賽程還未結束之時就開啟了pre-A輪的融資,公司估值更是超3億。

而在選秀節目過後,宣佈與原經紀公司進行解約的藝人也不在少數,坤音娛樂的ONER組合成員卜凡解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藝人與經紀公司各執一詞相持不下。

有關於上官喜愛藝名的討論中,有這樣一條,“其實就是公司要這個藝名的所有權,怕後面藝人火了之後解約或不續約”,評論是,“把‘怕’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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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靠“藝名”捆綁藝人,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去年“鄧紫棋姓名權”一案引起軒然大波,當時就有很多專業律師做過解釋,結論是她擁有該名字的姓名權,但經紀公司的商標權也是正當權利。源於2017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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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指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該條規定不僅明確了藝名屬於姓名權範疇,同時也對不擁有商標權的藝人作出了保護。意思是假如這個上官喜愛火了,她在今後從藝道路上跟經紀公司提出解約,經紀公司不能以取回姓名為由進行威脅,同時也不能繼續培養另外一個“上官喜愛”為藝名的藝人。

對於“世襲制藝名”能不能降低藝人解約風險的問題,其實早在“胡楊林案”裡就有了答案。《香水有毒》原唱歌手胡楊林同經紀公司解約後,發現公司新簽約的一位新歌手從造型、採訪、簽名等處處模仿自己,而且這位新歌手的藝名是與胡楊林相似的“胡揚琳”,還演唱著由公司授權胡楊林當初唱過的《香水有毒》,胡楊林就此向法院起訴了這位新歌手和原經紀公司。最終,法院判決新簽約歌手和原經紀公司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立刻停止對胡楊林一切權益侵犯的舉動。

除了“鄧紫棋”、“上官喜愛”等名字,“趙麗穎”、“楊冪”、“黃曉明”等很多大牌明星的名字都早已被經紀公司所註冊,但多出自於對藝人保護,防止第三方侵權,基本不會用來捆綁藝人,防止解約等。好的經紀關係是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互惠互利,尊重法律和人權,與其在藝名上下功夫,不如多想想如何維持良好的合作共贏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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