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防控,公眾該如何響應


“硬核”防控,公眾該如何響應

2月4日凌晨,浙江省杭州市政府發佈通告,決定採取10項措施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包括全市村莊、小區、單位實行封閉式管理,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場所一律關閉,進入可以營業的農貿市場、超市、藥店等場所一律測量體溫、佩戴口罩,對舉辦或承辦集體聚餐、參與聚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將嚴肅處理等等。同一天晚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南京市也推出了類似的舉措。

事實上,不僅是這三地,全國多地都頒佈了類似的防控措施,對疫情嚴防死守。在防控疫情的非常時期,採取這些非常措施十分必要。那麼,公眾該如何響應?如果違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公共場所不按要求戴口罩可被追責

相較於杭州、南京要求公共場所一律佩戴口罩的“循循善誘”,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的1號通告則更加“硬核”:在賓館、飯館、商場等8類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的,將被追究責任。

廣東省這一通告發布不久,就有東莞市一名男子未佩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車,經勸阻無效後對乘務管理員進行辱罵,公安機關以擾亂公共秩序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2月1日,一名女子在未佩戴口罩的情況下進入貴州省貴陽市某商場。面對工作人員的勸阻,這名女子不僅不聽勸阻,而且還對工作人員施以拳腳。最終,當地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這名女子作出了行政拘留8日的處罰。

“從上述案例不難看出,對於不遵守疫情防控規定、不按要求佩戴口罩的人員,是可以依法進行處罰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鄭俊果認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傳染病防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按照防控預案採取必要的切斷傳播途徑的措施。

“結合各地公告來看,要求在人群聚集公共場所佩戴口罩,就屬於切斷傳播途徑的必要措施。”鄭俊果表示,如果不聽勸阻強行進入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可由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根據各地防控預案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如果此時未戴口罩者仍不配合,則可視情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其責任。”“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所以,現在戴不戴口罩已經不是什麼可有可無的小事,也不是私人的事,而是關乎公共利益的大事。在疫情防控期間不遵守防控要求,不佩戴口罩進入人群聚集公共場所,不聽勸阻或存在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時,是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鄭俊果說。

配合小區封閉式管理是業主的法定義務

家住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的宋女士表示,最近一段時間,“本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的通知幾乎貼滿了周邊各小區門口,逢人必測體溫、外來車輛和人員一律嚴控,幾乎已經成為各地防控疫情的標配。但是,宋女士也提出了疑問,“小區實施封閉式管理”和“小區因發現疫情而被封閉”到底有什麼區別?

“事實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法律性質也不同。”北京口腔醫學會感染預防與控制分會委員、北京大學口腔醫院醫務處黨支部副書記丁建芬告訴記者,小區因發現疫情而被封閉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具有法律的明確授權,而對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則是政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精神采取的防控措施,需要業主積極配合。

對此,鄭俊果也表示,一般而言,小區如何管理是根據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和各小區的園區管理規約決定的。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所有單位或個人均應接受相關機構採取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配合政府為防控疫情而實行小區封閉管理要求,是每一名業主的法定義務。”

專門從事醫院感染管理和疾控工作的丁建芬則進一步提示,各地發佈的公告還有疫情防控期間禁止聚眾聚餐、限制車輛通行、管控人員流動、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等限制性規定,都是地方政府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採取的必要的防控措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如實報告涉疫信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說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和配合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針對的是普通人,需要大家服從和遵守,那麼確診患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觸者等特殊人群,則需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相關情況,積極主動向社區街道、衛生健康部門等報告。

2月3日晚間,四川省雅安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通告稱,一名69歲確診者在治療中多次隱瞞自己途經武漢漢口返回雅安的事實,導致30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通告還稱,相關部門將按照刑法、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各級相關通告要求,對其進行專項調查,查實後依法依規從嚴懲處。

此前,已經在安徽、青海等地發生類似的情況。對此,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步洋洋認為,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所有單位或個人都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義務,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因為故意隱瞞病情、逃避隔離,造成傳染病傳播擴散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步洋洋說,根據刑法和“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按要求如實上報個人接觸史和行動軌跡,不僅是對個人負責、對社會負責,更是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步洋洋強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