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二手車”?你得先看看沾益區法院審理這個案件

掌上曲靖訊 近日,沾益區法院公開宣判了原告納某訴被告盧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二手車”賣主盧某因交易時車輛里程與實際里程不符,承擔違約責任,向買主納某支付違約金15000元。

2018年9月5日,納某與盧某簽訂《售車協議》,約定盧某以118000元的價格將其所有的一輛大眾車轉賣給納某,該車的車輛里程錶顯示車輛行駛里程是71349公里。納某使用車輛後通過上海大眾特約維修站查詢,發現該車輛在該站的保養維修記錄2017年8月6日的行駛里程數就顯示為160704公里。交易時的里程數與實際行駛的里程數相差89355公里。而盧某在出賣車輛時並未將此情況告知納某。隨後,納某向沾益區法院起訴要求與盧某解除合同,並由盧某返還購車款和賠償違約金。近日,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盧某出售給原告納某的車輛不是經原、被告雙方確認的行駛了71349公里的車輛。同時,被告也不能出示證據證實交付給原告的車輛里程錶是被他人修改,被告應當對出售的車輛里程數與實際不符的事實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根據案情酌情認定15000元,對原告的其他請求沒有支持。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書現已生效。

據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上述案件中,車輛的購買人在購買車輛時注重的是車輛的性能和新舊程度,車輛里程錶顯示的公里數是判斷車輛性能和新舊程度的重要指標。被告出售給原告的車輛不是經原、被告雙方確認行駛了71349公里的車輛,而車輛實際行駛里程遠遠超過此數據;被告交付的車輛行駛公里數與車輛里程錶不相符合,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屬於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情形,該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陳焱 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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