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规定(以上海为例)

一、医疗期定义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医疗期期限

1、实际工作十年以下:

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三个月;

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六个月。

2、实际工作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六个月;

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

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十二个月;

本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十八个月;

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待遇

1、六个月以内,支付医疗期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超过6个月的,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医疗期具体计算细则

1、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休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假期工资基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医疗期规定(以上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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