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315」濰坊高新區樂買超市售侵“大寶”商標專用權產品

「大眾315」濰坊高新區樂買超市售侵“大寶”商標專用權產品

大眾網濰坊·海報新聞3月18日訊近日,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主動公開濰坊高新區樂買超市銷售侵犯“大寶”商標專用權的化妝品案。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19年12月17日,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投訴對濰坊高新區樂買超市進行檢查,發現店內經營的大寶SOD蜜(紙盒裝,包裝標示生產企業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衛生許可證號:(1995)衛妝準字01-XK-0003號 生產許可證號:XK16-1080032,批號20220120A,生產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榮華中路12號)產品標籤不符合規範,現場不能提供有效的產品檢驗證明等材料。

經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協查證實,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大寶SOD蜜(紙盒裝)產品最後一批次限期使用日期為20170406,該公司已於2014年4月10日啟用新包裝(無紙盒)及新的批號打印方式,濰坊高新區樂買超市經營的大寶SOD蜜產品(紙盒裝,包裝標示生產企業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衛生許可證號:(1995)衛妝準字01-XK-0003號 生產許可證號:XK16-1080032,批號20220120A,生產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榮華中路12號)信息與上述不符,非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該公司出具企業資質、情況說明及商標註冊信息等資料。

經調查,2019年11月,濰坊高新區樂買超市從一供貨人處共購進該批次大寶SOD蜜8盒,未留存供貨人及相關產品資質材料,產品進價5元/盒,售價8元/盒,截至案發,共售出產品2盒,剩餘6盒,該批次產品貨值共計64元。

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大寶”為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商標註冊證為第12182717號,商標是持有人獨佔使用。經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協查證實,當事人經營的“大寶”SOD蜜非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當事人銷售的“大寶”SOD蜜與商標持有人的產品屬同一種商品,且當事人銷售的產品上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均與商標持有人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大寶”SOD蜜相同,使商標、裝潢在整體視覺上無差別,已經起到混淆消費者的效果。認定當事人經營的“大寶”SOD蜜為侵犯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當事人銷售侵犯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寶”商標專用權商品,其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六章商標監督管理第一百九十三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根據裁量標準:1、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輕微】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三萬元以下的,沒收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鑑於當事人初次違法,違法經營額64元,違法所得僅6元,並積極配合調查,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符合裁量標準輕微情形。建議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侵犯“大寶”商標專用權化妝品6盒;

2、罰款1000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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