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新冠疫情遲延復工或停工、停產,工資如何支付

在國務院發佈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後,北京、上海、廣東、杭州、重慶等諸多地區也發佈了遲延復工的規定,要求無特殊原因,企業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那麼各地對遲延復工期間(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質如何認定、如發生停工、停產工資又如何支付呢?


企業因新冠疫情遲延復工或停工、停產,工資如何支付


一、各地區的規定

上海地區:上海人社局於2020年1月28日發佈的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對延遲復工屬於節假日還是休息日進行了解答,解答內容為:“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廣東地區:廣東人社局於2020年1月30日對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期間的工資待遇進行了解答:解答內容為:“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故可知,2月3日至2月7日為工作日,應正常支付工資,2月8日至2月9日為休息日,如勞動者加班可安排補休,否則支付的工資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

其他地區:基於公平原則,遲延復工期間的工作日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應支付工資,如工作期間出現了休息日,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應按照休息日先安排補休,如不能補休的,則應支付雙倍工資。

二、企業停工、停產期間工資的發放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人社部發〔2020〕8號文件《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第四款關於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中提到:“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由此可知,企業因新冠疫情停工停產期間,如勞動者可以提供正常勞動,則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依據正常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則可依據企業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而對於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則可以採取協商、使用各類假期休假衝抵、發放生活費等方式處理。

三、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可採取的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上海市人社局《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條亦做出了類似規定。

故可知,受疫情影響,對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國家及各地鼓勵企業採取靈活的處理方式,與勞動者進行友好協商,如調整薪資待遇、縮短工作時長、採取輪班制度等。該等舉措既可以維護企業的持續發展,減輕資金壓力,又能夠保證勞動者獲得必要的經濟來源,維持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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