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和出讓有什麼區別?國有劃撥地被徵收不能獲得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兩種,即出讓和劃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繳納土地出讓金,劃撥方式一般是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那麼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在面臨徵收拆遷時能否獲得補償?內蒙古自治區的田先生就有這樣一塊劃撥地,屬於自住房屋的院落,在徵收拆遷時,徵收方拒絕給予院落補償,田先生提起行政訴訟。

劃撥和出讓有什麼區別?國有劃撥地被徵收不能獲得補償?

一、二審法院認為,關於田先生提出其院落未給予評估,也未給予補償的訴訟請求。田先生的院落於1996年5月領取了土地使用性質為商服用地、使用面積為3503.5平米的《國有土地使用證》。xx區人民政府於2013年3月8日作出《公告》,田普生與徵拆領導小組於同年6月簽訂了《國道110、國道208改建工程(xx段)徵地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後,徵拆領導小組將田先生的房屋全部拆除並將院落徵收。將田先生的院落與房屋徵收,應依據2013年5月1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6號)第二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的規定予以補償。可以認定田普生所提出的應對其被徵收的院落的土地應予補償的理由成立,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以(2015)烏行初字第6號判決,限xx區政府、xx區房屋徵收辦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徵收田先生的院落作出補償。

劃撥和出讓有什麼區別?國有劃撥地被徵收不能獲得補償?

徵收方不服,以田先生的院落屬於劃撥土地,未繳土地出讓金,不應予以補償為由提起再審,最高院認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房屋被徵收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與被徵收房屋所佔國有土地一併予以徵收補償。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房屋被徵收人田先生合法擁有的院落是否應當納入評估範圍予以補償,以及是否已經依法給予補償。根據2013年5月1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6號)第二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的規定,田先生合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無論其為國有劃撥土地抑或國有出讓土地,都應當一併予以徵收補償。因此,xx區政府、xx區房屋徵收辦以田先生的院落屬於國有劃撥土地為由而不應給予補償的主張,不能成立。

劃撥和出讓有什麼區別?國有劃撥地被徵收不能獲得補償?

由此可知,無論是通過出讓還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時都應當依法依法予以補償,如果您也有相應的問題,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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