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一、發票填開有何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熱點二、目前,哪些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由住宿業,鑑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擴大至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熱點三、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措施發生哪些變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號)規定:
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調整後的防偽措施印製,具體如下:
取消光角變色圓環纖維、造紙防偽線等防偽措施,繼續保留防偽油墨顏色擦可變、專用異型號碼、複合信息防偽等防偽措施。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問題四、網購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彙算清繳拿什麼做稅前扣除憑證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規定: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因此,打印的增值稅電子發票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熱點五、取得不合規發票,彙算清繳期內如何補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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