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分四種情況:
一、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小貼士:
1.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2.《證明單》須在次月抄報稅後才可以開具。
二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四
丟失增值稅空白髮票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開具流程
1.選擇我要辦稅下的“發票使用”,點擊“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2.在納稅人信息欄核實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購買方納稅人名稱會自動帶出。在發票信息欄輸入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系統會自動帶出報稅日期、納稅申報日期、稅款所屬期。輸入貨物(勞務)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稅額。填寫完畢,點擊[保存]按鈕,保存本次已填寫的內容。點擊[下一步]按鈕提交當前數據並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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