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辦理了一樁贍養的案件。根據原告的陳述,他有三個兒子。2012年,家庭內部曾經訂立過一份贍養協議。協議訂立後,大兒子及小兒子並未履行,而二兒子卻始終按照協議的數額支付著贍養費。奇怪的是,這位父親卻認為二兒子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並認為二兒子不孝。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各位:你們的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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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23:14:17 法海一粟
近日辦理了一樁贍養的案件。根據原告的陳述,他有三個兒子。2012年,家庭內部曾經訂立過一份贍養協議。協議訂立後,大兒子及小兒子並未履行,而二兒子卻始終按照協議的數額支付著贍養費。奇怪的是,這位父親卻認為二兒子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並認為二兒子不孝。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各位:你們的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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