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不是簡單活兒 ——成功投案的20條建議

刑事案件關係到個人財產、自由、名譽甚至生命,關係到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個人或企業因種種原因,可能涉及刑事案件進而產生刑事風險,除了被動等待警察上門外,若行為人有自首的機會和意願,並在自首前做好有關準備,將對案件最大化的有利處理起到積極和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撤案、取保候審、不起訴、免刑或去犯罪化等好的結果。筆者結合從事偵查、檢察工作的經驗,以及從事律師工作後的刑事辯護和風險防範心得,就行為人投案前的常見困惑和注意事項進行了總結。

一、突遇麻煩怎麼辦

1、警方要求配合怎麼辦

警方對於人身危險性比較小的嫌疑人,有時會電話通知在某個時間到辦案機關配合“調查”。接到這種電話,首先要核實一下來電人員身份,一般警方會使用固定電話或者工作手機,需要問清來電人員姓名、工作單位、辦案機關具體地址等情況;其次要問清警方需要了解哪方面的事情;最後問一下配合“調查”是否需要準備有關證據、材料。

警方掌握你的聯繫方式,說明已經對行為人的個人情況有一定的瞭解,建議慎重對待,不可置之不理。當然,在交流時要爭取充足的準備時間,不宜毫無準備就匆忙投案。

2、“涉案人”打來電話怎麼辦

涉案人員可能是被害人、同案犯、證人等,不同的身份會有不同的目的,涉案人可能已經與警方有過一定接觸,如報案、作證、配合調查等。此時一要注意言辭,防止對方錄音;二要杜絕串供、干擾作證行為的發生,避免將來辦案機關產生不利推斷,進而影響取保;三可視情況創造立功機會,爭取被害人諒解等。

3、個人是嫌疑人還是證人

在某些案件中,配合警方調查的人員身份,可能發生個人在犯罪嫌疑人與證人之間存在模糊地帶。某些情況下,警方對身份問題的判斷,對於被調查的人而言可謂一腳地獄、一腳天堂。司法實踐中,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提供重要證據線索,讓警方認識到被調查人的價值,或可由被懷疑對象轉變成為幫助指控犯罪的證人。

4、是否或何時去辦案機關

接到警方電話,由於擔心牽連刑事風險,內心迴避、排斥、恐懼是常態,第一反應是能不能不去配合調查,但上述心態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不去辦案機關配合調查、不接電話等行為,這樣既不正確又不理性。辦案機關可以採取立即上門抓捕、上網追逃等措施或方法,因此極可能導致行為人喪失自首這一法定從輕、減輕的處罰情節。

所以,若時間允許,應及時去配合辦案機關調查;若身在外地或有要事脫不開身,可主動與警方溝通,讓警方給予必要的時間處理手頭事情。只要理由充分或合理,警方一般會寬裕一定的時間。

二、身邊事情怎麼辦

5、是否告知家人和朋友

投案後,若警方對行為人刑拘(即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過去一般採取寄掛號信的形式,現在警方一般會向嫌疑人索要家屬電話,先電話告知,再寄掛號信。若嫌疑人直接被取保候審的,一般也會通知家屬來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鑑於辦理保證金手續較為繁瑣,經濟發達地區優先適用保證人,經濟落後地區會優先適用保證金。另外注意,保證金有下限(1000元)但沒有上限。

有些嫌疑人出於聲譽等顧慮,不願意讓家人、朋友、公司知曉。但鑑於一旦被採取刑拘、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警方必然會通知家屬或單位,建議投案自首前與家人、關係密切的朋友充分溝通,讓他們也能有時間做好必要準備。

6、如何安排公司和工作事宜

投案後極可能被羈押而失去人身自由,鑑於我國未決羈押率較高、羈押期限長、羈押後變更強制措施概率(如取保)較小等客觀原因,嫌疑人公司、工作等事宜需要做提前安排,防止嫌疑人被羈押後公司因經營管理、現金流、業務接洽等原因陷入經營困難。

7、是否準備資金

投案自首後嫌疑人極可能面臨長期羈押,若嫌疑人及其家屬的資產不涉案,建議準備資金用於歸還貸款、避免信用卡逾期,給家屬留存必要的生活費、安家費,準備資金用於退賠、退贓、繳納罰金,準備賠償款以爭取被害人諒解等。若資產涉案,則不可在此階段隨意處置,否則極易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

8、是否準備自述書

若嫌疑人對犯罪事實比較瞭解並認可,自首前可自行書寫有關犯罪事實的材料,自首時一併交給警方。一來表明認罪悔罪、積極配合的態度;二可對犯罪事實進行梳理,避免在接受詢問、訊問時遺漏;三可對行為進行合理辯解。

三、不懂行為性質怎麼辦

9、諮詢律師可能涉嫌的罪名

嫌疑人對自己涉嫌犯罪的行為一般比較清楚,但對於行為的性質可能存在法律上的認識偏差,前者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後者涉及“法律性質問題”。

嫌疑人在自首前可諮詢律師以下內容:一是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一房二賣行為是民事違約還是詐騙(民刑交叉),假冒註冊商標行為是行政違法還是犯罪(行刑交叉)等;二是行為可能涉嫌的具體罪名,有的罪名存在模糊地帶,如職務侵佔與盜竊、詐騙、挪用資金,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與合同詐騙等等,上述罪名有輕重之分,瞭解區別在哪裡;三是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如主體身份、犯罪數額標準、哪些是典型的犯罪模式等。

10、諮詢律師可能的量刑

若行為確有可能構成犯罪的,則可進一步瞭解可能面臨的量刑,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犯罪未遂、中止等形態,緩刑的適用條件,不同地區的刑事司法政策、打擊重點、辦案風格及尺度、司法判例等,讓嫌疑人及其家屬提前有心理準備。

11、諮詢律師可能的無責

刑事犯罪中,所有罪名都有無罪或罪輕的空間與機會,就看行為人是否符合相應的條件,能否抓住機會。故,建議自首前有針對性地分析案件事實,提前瞭解清楚本案存在的空間與機會,心中有數才能手中有“術”。

在一些案件中,有違法事實,並不等於一定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裡關係到案件中是否存在違法阻卻理由問題,比如行為人時是否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行為時的精神健康狀況,以及是否存在被脅迫等情形,這些都關涉到責任的有無,如果不事先諮詢專業律師,則很可能吃大虧。

12、諮詢律師可能的補救,虛心接受專業輔導

犯罪行為發生後,一些必要的補救措施可產生積極影響。一是整理有利證據。雖然偵查機關有客觀收集證據的義務,但偵查機關可能有意無意地傾向於收集有罪、罪重的證據,而忽略了對於嫌疑人有利證據的收集。故,當事人在人身自由時可收集、固定對於自身有利的證據,以做好應對準備。二是爭取被害人諒解。在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中,對被害人進行補償,拿到被害人的諒解書,根據案件的輕重,可爭取辦案機關撤案、適用取保候審、判處緩刑等有利結果。三是變被動為主動。瞭解案發背景,被害人、舉報人、報案人出於何種目的報案,警方出於何種原因受理、立案,之後有的放矢地採取相應的對策,將事半功倍。

四、不懂法律程序怎麼辦

13、瞭解訴訟權利

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的兩大目的。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有諸多權利,如自行辯護權、委託律師辯護權、獲得法律援助權、程序選擇權、對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權等。上述權利中,辯護權是各項訴訟權利中最為基本的權利,在各項權利中居於核心地位,其他權利均是圍繞辯護展開。

14、瞭解訴訟流程

刑事案件週期長,如果沒有在關鍵節點成功取保,則會面臨較長時間的羈押,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才會有明確的結果。但很多當事人對此沒有清楚的認識,加上在看守所封閉的環境下容易產生心理問題,繼而難以適應、接受漫長的刑事訴訟程序。故建議提前瞭解自身行為的取保可能性、各訴訟階段的可能用時,以提前做好心理準備。

15、及時簽署委託書,及時安排律師會見

投案自首前簽署委託書並交給家屬或律師,律師可在嫌疑人被刑拘後,第一時間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開展辯護工作。經驗表明,律師介入越早,辯護效果越好。除了提供法律幫助,律師還可與辦案機關溝通,對嫌疑人及家屬心理疏導,協助嫌疑人及家屬渡過這一段艱難的時期。

16、注重合側理辯解,如實妥當供述

接受警方訊問時,除了要向辦案機關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要對自己有利的情節予以突出,做合理的辯解,並要求全面如實記入筆錄。比如在經濟犯罪中,事實問題要如實陳述,主觀方面可以有合理的辯解。同時要避免與警方產生對抗及衝突,注意說話的方式方法。

五、需要做哪些特別的防範

17、防範未認定自首

自首情節的認定,需要同時具備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主動投案”包括自行到辦案機關、電話投案、現場等候、家屬陪同等諸多情況,核心在於投案的主動性,大部分情況下是事實問題,較容易判斷,但也需要注意留存客觀性證據,例如通話記錄。“如實供述”是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結合,很多嫌疑人、案件承辦人拿捏不準,極易出現嫌疑人辯解過多,被認為是認罪態度不好,不認可供述的真實性。如此,嫌疑人雖有主動投案情節,卻因為不“如實”供述而未被認定自首,不能減輕、從輕處罰。

18、防範罪名變重

部分罪名間的界限比較模糊,在強制措施適用、退賠、罰金、量刑等方面差距很大。比較常見的如,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類犯罪與侵佔類犯罪等,而其區別主要在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在投案前,瞭解罪名間的區別至關重要。

19、防範非法審訊

嫌疑人口供是眾多案件定罪、發現案件線索的重要依據。審訊過程是嫌疑人與警方的直接較量,雙方容易產生直接衝突。鑑於審訊的對抗性,審訊過程容易出現侵犯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情況。雖然刑訊逼供等行為已逐年減少,但體罰、長時間審訊等變相刑訊逼供以及審訊過程中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審訊行為仍屢禁不止。實踐

中比較常見的問題還有承辦人員未如實記錄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或記錄不全面,尤其是忽視辯解內容的記錄。故簽署筆錄前需要仔細閱讀筆錄全文,對於表述與自己說的不相符的,可以要求更改或自行更改,未更改可拒絕簽字。

20、防範“託關係”被騙

刑事案件有其自身運行規律,即程序啟動後很難中止或倒流。辦案機關雖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也需要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上。司法實踐中,在某些關鍵時間節點、某些關鍵人的一念之間,會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情況對嫌疑人作出有利的處理意見,如撤案、不批捕、不起訴、緩刑等具有明確指標性的結果,亦或是同意量刑從輕等非明確的結果。但人在絕境中,往往希望抓住救命稻草,希望通過額外的“關係運作”去影響關鍵節點、關鍵人的“一念之間”。有人利用嫌疑人及其家屬對於關係的迷信以及放手一搏的心態,忽悠嫌疑人及家屬花錢把事情“擺平”,把“進去的”嫌疑人“撈出來”。但見過了太多的寄希望於“找關係”的案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要麼是錯了過關鍵的階段、要麼是錯過了關鍵的人,或者兩個都錯過了。即使把握住了關鍵節點、關鍵人,也未能提供有利的證據去影響那“一念之間”。大量教訓告訴嫌疑人和家屬,如果在法律上不過關,再硬的“關係”也是徒勞。

by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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