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友問第二百四十三期:“沒有籤勞動合同,如何舉證?”

近日有網友諮詢:請問一下我在一家工廠連續工作了七年了老闆沒有籤勞動合同,也沒有交社保我離職後如何維護我的利益(進廠時沒有留證據,該如何舉證)

答友問第二百四十三期:“沒有籤勞動合同,如何舉證?”

對於這些問題,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宋成帥律師認為:你好,你的問題需要分來解答。

第一,關於連續工作七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你現在與單位存在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第二,對於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問題。你需要收集公司七年未繳納社保的證據、你的工資單、工作服、上班考勤單等。而後前往當地社保機構反映你的問題,看是否能夠補辦,如果可以,則依法督促公司補繳。如果不可以,則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先申請勞動仲裁,後提起訴訟,要求單位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你向社會保險機構反映不能補辦,且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起訴公司要求賠償未繳納社保期間給你造成的損失。

最後,希望我的解答能夠幫助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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