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相關負責人:涉疫詐騙多集中在“兩三角”區域

3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第5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就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就涉疫詐騙典型案例具有哪些特點等內容,苗生明指出從50多個案例中選取5個典型案例,因其延續了最高檢發佈涉疫情典型案例類型化、指導化、深化、教化的精神。從目前辦理案件情況看,疫情防控期間詐騙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虛構提供防護物資的詐騙犯罪特別突出。從辦案情況看,此次疫情防控期間的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絕大多數是利用市場非常緊俏的疫情防護物資進行詐騙。這批5個典型案例中有4個與口罩相關。其餘還包括騙取培訓費、騙取社會捐款、利用車船票改退或者提供醫院床位等進行詐騙。

第二,犯罪手段網絡化特點突出。從目前辦理的案件情況看,多數詐騙犯罪是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具有廣泛性、虛擬性等特點,這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對司法辦案的挑戰也更大。

第三,犯罪數額大。受防護物資緊俏、信息網絡覆蓋面廣等因素影響,這些詐騙犯罪的涉案數額動輒十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產。

第四,

犯罪區域化特點明顯。雖然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幾乎均有詐騙犯罪,但在地域分佈上多集中在經濟比較發達的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來源:法制日報)

案例一:上海市閔行區顏某詐騙案

2017年,被害人魯某某曾將房屋短租給回國暫住的被告人顏某,兩人結識並加為微信好友。雖然顏某在國內和美國均沒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但是經常往返中國和美國,對外聲稱自己是從美國回來的富商,吹噓自己及家庭的經濟實力,“自己開慈善公司,父親開運輸公司,母親開公司賣維密胸罩,收入過億”,“家裡有專機”、“在美國關係很厲害”等。在與魯某某聊天過程中,顏某甚至吹噓,2月24、25日要去西班牙參加會議、2月26日要去舊金山參加兩個大的會議、5月要去白宮開會、6月要去西雅圖開會等。魯某某發朋友圈介紹房地產融資項目,顏某表示很有興趣,並聲稱能搞得定摩根大通的資金。長此以來 ,魯某某認為顏某是有錢人,能搞得定事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害人魯某某有意購買一批防疫口罩進行捐贈,並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求購口罩信息。被告人顏某通過微信聯繫魯某某,謊稱其在美國有大量3M品牌N95口罩貨源,可包機運輸回國。魯某某信以為真,並與顏某約定以人民幣166萬餘元的價格購買2700箱(每箱40只)3M品牌N95口罩。1月29日至2月1日,魯某某陸續向顏某支付人民幣16萬元,併為顏某購買一部蘋果手機(價值人民幣12699元)作為“定金”。2月3日,顏某謊稱該批口罩已運抵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讓魯某某繼續支付尾款。魯某某詢問運輸航班號,顏某拒絕提供,讓魯某某懷疑自己被騙。2月10日,魯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區分局虹橋派出所報案。

公安機關於2月11日以涉嫌詐騙罪對顏某立案偵查,並在顏某暫住地將其抓獲。經查,顏某在收取人民幣16萬元“定金”後揮霍殆盡,查獲其購買的鑽戒、遊戲機等物。2月12日,公安機關對顏某刑事拘留。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派檢察官提前介入,並於2月14日對顏某批准逮捕。2月17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閔行區檢察院協同公安機關繼續調查取證,並對部分案件證據開展自行偵查工作。顏某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拒不供認犯罪事實,而是提出許多極具“迷惑性”的辯解。針對顏某有口罩貨源的辯解,辦案機關通過調取其聯繫上家的微信信息,證實顏某隻是詢問貨源,並沒有訂購行為,且與上家素不相識;針對顏某有發貨行為的辯解,辦案機關通過在DHL官網查詢運輸單號,證實顏某僅有下單、並沒有實際發出口罩;針對顏某資金實力雄厚的辯解,辦案機關查詢其銀行賬戶,對顏某母親及妻子電話詢問並錄音,證實其虛構身份與經濟實力。據此逐一排除顏某的辯解,案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同時,在認定既遂事實的基礎上,追加認定被告人顏某詐騙人民幣140餘萬元未遂的情節,對被告人犯罪行為全面準確評價,並在後續判決中被法院採納。

2月19日,閔行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顏某構成詐騙罪向閔行區法院提起公訴。3月3日,閔行區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通過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出示書證、播放錄音等多種方式,充分展示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和證據,拆穿被告人供述不實部分,揭露其詐騙犯罪的本質,同時做到釋法與明理相結合,讓原本不認罪的被告人經過庭審教育最終認罪,並當庭表示願意退賠違法所得。法院經審理,當庭對被告人顏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顏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案例二:江蘇省南京市陳某某涉嫌詐騙案

被害人餘某系南京某實業公司負責人。2020年2月,在接到允許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後,為儘快解決本企業200多名員工和合作夥伴復工後的防護需求,餘某多方聯繫口罩採購未果,導致企業復工陷入困境,後餘某通過網絡反覆搜索口罩供應渠道。2月14日凌晨,餘某發現一個微信暱稱為“與歸”的人在“源頭酒精工廠資源群”中發佈消息稱,其有10萬隻口罩現貨,單價3.2元,須憑復工“紅頭文件”採購。餘某信以為真,當即與“與歸”取得聯繫。“與歸”通過微信逐一向餘某展示了從業資格證書、廠商資質證明、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口罩實物圖等虛假“憑證”,取得了餘某信任。經協商,餘某以3元/只的價格購進口罩10萬隻,並通過手機銀行轉賬支付定金17萬元。隨後,餘某多次催促對方發貨未果,2月16日“與歸”失聯。2月17日,餘某向南京市玄武警方報案。當日,警方在雲南省滄源縣將“與歸”抓獲。

經查,“與歸”即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2019年3月,陳某某在南京某大學就讀期間接觸境外賭博網站,沉溺不可自拔,欠下數十萬債務。同年10月,其輟學回家後無所事事。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口罩一夜脫銷,陳某某從中發現賺錢“良機”。為更好地取信他人,其要求購買者必須提供復工“紅頭文件”;並以逃避國家管控口罩價格為由,要求將貨款定金打入其個人賬戶。在收到被害人餘某的17萬定金後,其立即將10萬元轉入境外賭博網站。另查,陳某某還以類似方式,詐騙湖北、浙江、廣西等地多個復工企業及群眾,涉案總金額70餘萬元。

騙取錢款後,陳某某瞭解到可能會被判處較長刑期,準備從雲南省滄源縣逃往境外。2月17日,公安機關在滄源縣某公寓將其抓獲歸案,並向檢察機關通報了案情。玄武區檢察院迅速提前介入,查閱案件材料,瞭解到該案被害單位是一家小微企業,被騙後不僅無法如期開工,反而損失大量資金,給生產經營帶來嚴重影響,故重點圍繞贓款去向、異地取證、追贓挽損等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在得知犯罪嫌疑人賭博賬戶尚有餘款時,建議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該賬戶餘額提現並扣押贓款6萬餘元,及時挽回企業損失。案件於2月26日提請批捕後,針對被害人和證人分佈較廣,疫情期間跨地區辦案、製作筆錄不便等問題,承辦人靈活採取書面審查、遠程取證核證等非接觸式辦案方式,藉助網絡開展訊問和詢問工作,遠程製作筆錄並由當事人電子簽章確認。同時,由於案件被害人散佈浙江、廣西等多地,對於相關物證、書證,建議公安機關採取跨地區協作辦案模式,委託異地公安機關調取被害人相關書面材料,在核實身份並採取保密措施後,快速傳送證據,確保及時查清全部犯罪事實。2月27日,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某。

案例三:浙江省浦江縣徐某清詐騙案

被告人徐某清案發前在酒吧工作。2月6日,徐某清看到被害人徐某在朋友圈發了一張N95口罩照片後,向徐某詢問購買口罩的價格,徐某回覆20元一個,徐某清就說太貴了。次日,徐某清在微信朋友圈裡發了一些一次性口罩的照片,徐某看到後詢問口罩價格,徐某清開始說2.6元一個,後來徐某說要多買,徐某清把價格降為2.3元一個,並在聊天中吹噓“生產線也都是一個樣子的,檢驗報告什麼都有,我公司就在這邊,看見貨不滿意直接退回來就完事”、“就剩下十幾萬只”、“幾萬幾十萬都吃得下”。此後,徐某清又通過微信轉發給被害人相關的口罩照片、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等,並謊稱自己有個倉庫,倉庫裡還有十幾萬的口罩。實際情況是,徐某清沒有銷售和生產途徑,僅是在微信朋友圈裡看到有人在推銷口罩,遂套用別人的照片和視頻,虛構自己有很多口罩。在被騙取信任後,被害人徐某決定向徐某清購買15萬隻口罩,並商定分兩批發貨。2月8日至2月10日,徐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給徐某清共計人民幣34.25萬元。徐某清收到錢款後謊稱第一批口罩因為防疫期間快遞公司停工,寄不出來,讓被害人徐某等待;之後,又向被害人徐某謊稱賣第二批口罩的朋友因為賣口罩被抓進去了,自己需要出去躲幾天,並拉黑被害人的微信。徐某清將騙取錢款中的20餘萬元用於購買某品牌汽車,剩餘12萬餘元案發後被追回,發還被害人徐某。

2月11日,浦江縣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對徐某清立案偵查。浦江縣檢察院通過檢察官辦公室檢警信息互通平臺第一時間獲取信息,當日提前介入偵查,提出收集被害人付款記錄、聊天記錄及贓款去向等偵查引導意見。2月13日,浦江縣公安局將徐某清抓獲歸案。2月14日,浦江縣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徐某清批准逮捕。2月17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浦江縣檢察院審查期間,針對徐某清將大部分贓款用於購買汽車沒有其他退贓能力,而購車合同雖已簽訂、購車款已支付但車輛尚未交付、徐某清亦未實際使用汽車這一情況,會同浦江縣公安局積極與銷售汽車的4S店溝通協商,雙方解除了購車合同,4S店將購車款退還至被告人賬戶中。同時,浦江縣檢察院耐心做好被告人家屬工作,督促其籌措資金幫助退出剩餘贓款。2月18日,在被告人及其家屬退出全部贓款併發還被害人後,浦江縣檢察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涉嫌詐騙罪對被告人徐某清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2月21日,浦江縣法院開庭審理徐某清詐騙案,浦江縣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浦江縣檢察院代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經審理,法院採納全部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當庭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清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案例四:廣東省陽春市伍某某詐騙案

被告人伍某某原系廣州某藥業公司醫藥代表。2020年1月下旬,伍某某由於沉迷賭博需要資金,遂萌生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緊缺騙取錢財的想法。由於伍某某擔任醫藥代表期間添加了大量從事醫療行業客戶的微信,加入了多個醫療行業微信群,瞭解到這些客戶有大量採購口罩的需求。於是伍某某有意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或相關微信群內發佈售賣口罩信息,謊稱有專門渠道可以購買到N95口罩、KN95口罩和醫用一次性口罩,並抓住客戶渴求口罩的心理,要求必須付清款項後才能發貨。1月23日至2月5日,山東、浙江、安徽等省的11名被害人為購買醫用口罩,通過微信等方式向伍某某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1621301元。伍某某收到被害人支付的全額貨款後,均沒有為被害人聯繫購買口罩、發貨。被害人發現上當受騙後,要求退還貨款,期間伍某某共退還795400元給被害人,其餘貨款共825901元用於網絡賭博。

被害人林某某於2020年2月4日到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報案。2月9日伍某某到陽春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該局於同日立案偵查。陽春市檢察院於當天介入偵查,提出補充相關證據材料和完善證據等建議。2月15日,陽春市公安局提請陽春市檢察院批准逮捕,該院於2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21日,陽春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伍某某自願認罪,2月27日,陽春市檢察院決定對伍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向陽春市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陽春市法院3月4日以簡易程序審理該案,伍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以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伍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八萬元。伍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案例五:江蘇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詐騙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沒有正當職業和收入。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其發現不少中小學開展線上教學,老師和家長缺乏溝通,遂打算模仿網絡媒體中報道的行騙方法。此後,李某某先後購買3部手機,註冊多個QQ號,購買用於收款的微信賬號,並實施網絡詐騙行為。李某某以“班級群”為關鍵詞大面積搜索教學群,並以學生家長的名義騙取老師信任,在獲准加入班級群后,將自己的暱稱、頭像修改成和任課老師相同的樣式,隨後在群內冒充任課老師發佈信息,以繳納相關網課培訓費用、教材費用等事由,要求班級群內的家長掃碼繳費。

2020年2月13日,李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加入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學英語複習QQ群,隨後立即將自己的暱稱、頭像修改成和任課老師相同的樣式。李某某通過觀察發現,早上九點這個時間段任課老師很少出現,正是他作案的“大好時機”。他在群內以任課老師口吻發佈信息稱:為保證疫情期間教學質量,教育局將在復課後第三週統一組織校外輔導員進行培訓,相關費用為1300元。李某某同時在群內發佈微信二維碼,要求每位家長掃碼付款,有兩名家長在詐騙信息發佈後不久即添加了李某某提供的微信好友。為了達到快速作案、快速撤離的目的,李某某又在微信上扮演負責此次校外教學的輔導機構老師,要求學生家長提供孩子班級和姓名,假意為其進行收款登記。兩名家長信以為真、打消顧慮,各向李某某轉賬1300元。收到轉賬後,李某某按照“小額、多筆、快速”的作案方式,立即刪除微信好友並退出班級群。兩名家長在繼續諮詢時發現自己已被對方從好友名單中刪除,才意識到上當受騙。

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在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案情通報後,迅速提前介入。經審查發現,疫情期間,李某某使用的多個微信號、QQ號被蘇州、青島、餘姚等多地家長舉報。經梳理涉詐騙警情,對比犯罪嫌疑人銀行賬戶資金流入細節和被害人受騙日期、金額、地區,查實詐騙金額7128元。江寧區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還發現,2月份以來李某某所使用的銀行賬號中另有30餘筆小額資金頻繁流入,單筆金額從數百元至千餘元不等,可能還有其他犯罪事實,據此向江寧分局提出繼續偵查的相關意見。

2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廣西被抓獲歸案並被刑事拘留,次日移交南京公安機關。2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以李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江寧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2月27日,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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