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如實告知”有多重要?

買過人身險的消費者都知道,投保時需要填寫一些關於個人身體健康方面的問題。有的消費者覺得回答這些詢問太麻煩,“隨便填填”就好,於是告知的健康狀況與其本人的實際情況不符,影響了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對未來理賠申請也埋下了隱患。今天,人保壽險將以案說險,與您分享關於消費者“如實告知”的注意事項。

以案說險 | 消費者“如實告知”有多重要?

典型案例

2019年,Z先生在一家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額5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投保時Z先生所有健康告知項目均正常,保險公司按標準體承保。幾個月後,Z先生被醫院確診患有癌症,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經保險公司審核調查發現,Z先生在投保前曾有過體檢、住院經歷,已有癌症相關診斷,在投保時未就以上情況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由於未如實告知的內容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投保時的承保決定,所以保險公司對Z先生的理賠申請出具了“拒絕賠付並解除保險合同”的理賠結論。

案例分析

Z先生患癌遭遇讓人唏噓不已,但是由於在購買保險時未能“如實告知”,致使不能獲得有效賠付。根據數據顯示,2019年壽險公司獲賠率基本在97%以上,未獲賠的3%往往是由於“未如實告知”造成的,那麼到底什麼是“如實告知”呢?

《保險法》第十六條就有明確說明: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可以看出,“如實告知”在保險合同生效過程中是十分重要的。為了進一步理解“如實告知”,以下三個常見誤區需要大家注意:

1. “沒住過院,不需要告知”

很多消費者覺得自己身體健康,從未住過院,健康告知全填“否”。殊不知住院並不是判斷疾病是否嚴重的標準,也不是判斷能否承保的條件。如乙型肝炎、甲狀腺結節等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療,但可能會影響保險承保,導致加費、除外、延期甚至拒保,因此必須要如實告知。

2. “病早好了,不需要告知”

很多消費者認為,病已治癒,就不需要告知了。這裡要分情況來看,如果是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胃腸炎,闌尾炎等未告知也影響不大;但如果是慢性病、重症疾病等,即使當時符合臨床治癒,也存在較高復發的可能性,對承保影響較大,並存在無法獲賠的風險。

3. 保險公司要求的體檢不等同於健康告知

有些消費者認為,已經按照保險公司要求在投保前做了體檢,且結果都正常,所以無需健康告知。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已明確說明: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指定醫療機構對被保險人體檢,當事人主張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別提示

人保壽險溫馨提示每一位消費者,保險合同的訂立,雙方都應本著誠信原則。我們希望每位投保人都能通過投保單填寫、保險合同簽收和保險合同猶豫期以及保險公司電話回訪等環節,確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明明白白消費。

以案說險 | 消費者“如實告知”有多重要?

本文轉發自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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