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系列報道6: 商品房合同約定以外加收費用 禁止

2017年12月4日,市民程先生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反映其購買的小區房屋存在強制交易、亂收費、合同條款不合理等問題。經調查,該小區開發公司在交房時將房屋鑰匙交給物業公司,並告知業主必須到物業公司去拿鑰匙,向物業公司交清所有物業管理等相關一年的費用物業服務費(包括住宅物業費、能耗分攤費、車位管理費、地下車位租賃費、水電費預交、裝修垃圾清運費、文明施工保證金、裝修管理費)才能在物業公司辦理交房手續,如不繳清全部費用,則無法拿到鑰匙,並且與消費者(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採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其中籤訂的第十九條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一種方式限制了消費者解決糾紛的權利。

經過反覆調解,在消費者協會準備支持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經營者同意先把房屋鑰匙交給消費者,停止收取車位管理費、裝修管理費等不合理的費用,已經收取的不合理費用全額退回消費者,並且修改了合同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條款,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房地產行業都是大額消費,這種大額消費糾紛往往很難通過協調得到解決,經營者往往通過其特殊地位,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即將實施的《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對房地產行業進行了明確規定“ 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書面明示商品房的準確位置、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建築和裝飾裝修標準、質保期限、配套設施、交房日期、單價、總價、產權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售後服務、保修責任、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事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向消費者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性宣傳;(二)將未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三)在合同約定以外加收或者變相收取其他費用;(四)所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百分之三;(五)將設定抵押或者其他權利受限制的房屋對外出售;(六)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七)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為處理此類消費糾紛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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