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系列報道5:飯店包房收取最低消費 禁止

市民劉先生和朋友在某餐館就餐,消費了500元左右,結賬時服務員告訴他,該包房最低消費標準是588元,劉先生可以再點幾個菜湊到588元,如果不再消費也要按照最低消費標準588元來結賬。因當時劉先生有急事要去處理,只好先向店方支付了588元。事後,劉先生覺得商家行為不合理,遂投訴到消協。

消協工作人員首先以消費者的身份到這家飯店調查,確實存在設置最低消費的情況,飯店服務人員說由於該飯店剛裝修,投入很大資金,設施也很豪華,不設置最低消費就訂不到這個房間。消協認為,該飯店設置最低消費,是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經消協調解,最終該餐館負責人向劉先生道歉,並退回多付的88元。

《消法》規定了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即將實施的《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對餐飲服務進行了明確規定“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衛生、安全的就餐消費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收費的或者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餐具;(二)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三)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或者加收費用;(四)設置最低消費;(五)在餐飲價格外收取房間費、空調費、餐位費、消毒餐具費等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六)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對以上情形明確了法律責任,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進行行政處罰。這些規定加大了對不法經營者懲處力,對防止此類消費糾紛發生、促進此類消費糾紛和解將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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