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醉駕”的量刑標準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醉駕"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

(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為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確保審判質量和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的相關規定,就審理"醉駕"刑事案件量刑有關問題,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條 審理"醉駕"刑事案件,應當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量刑時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事實、情節,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於事實、情節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二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個月刑期。

第三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發生非單方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具有追逐競駛等其他危險駕駛行為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校車、危險品運輸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或者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駕駛,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四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情節較輕,且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及積極賠償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的,在量刑時充分體現從寬處罰政策。

第五條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並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判處拘役一個月的,可以並處罰金1000至3000元;拘役刑期遞增的,可以按照此比例確定相應的罰金數額。

第六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一)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雖然未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具有本指引第三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

對於具有前款情形,又同時具有本指引第四條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分析各量刑情節對刑罰的影響;從輕處罰情節更加突出,符合緩刑條件的,對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未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符合緩刑條件的,對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

第七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一)血液酒精含量未達到130毫克/100毫升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達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離挪動車位、非因檢查原因自動停止駕駛、隔夜醉駕等情形的。

對於具有緊急就醫、見義勇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從寬把握,對於 對於具有緊急就醫、見義勇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從寬把握,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第八條 本指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指引下發之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按照本指引予以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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