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班12小時,根據《勞動法》這屬於違法嗎?

同城範兒


這問題真的不好回答來,站角度不同,看法不同,真的還得討論一下是誰違法。

《勞動法》制定目的是要保證勞動者合法權利,按《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八小時,加班丨小時,特殊情況可加班每天不待超三小時,但是《勞動法》並未規定勞動者每月應得多少工資,不加班與加班工資是否一至,每星期上:班五天,每一天八小時,與沒有星期天每天工作十二小時工資,利福,加班費,以及各項待遇是否一樣多,如果不一樣,那是選擇問題,如何裁定誰違法。

現在企業招人,都是雙向選擇,註明工資範圍,基本工資很低,都不足二千元,這是你的《勞動法》亨有的權利,這工資是否願意。

現在我國正在轉行期,就是大量農村勞動力湧入城市,使企業用工得到充分保證,企業可以用低廉的工資招到人,企業採取計件工資,與加班來保證企業利潤與勞動者收入,同時也規避了一些法規,

現在我們來討論違法問題,基本工資與工作用時你保證了,說明都沒違法,那麼加班是你強行要加還是企業逼你加,如你強行要加,那是你個人違法,應承違法責任,。

具我所知和目前報到,不加班的企業招不到人,就是招到人叫說沒班加也會很快辭職,這是目前私企普遍狀況,低層勞動者目的就是為多掙錢,並不是進單位亨受。

就那我們工地來說吧,工資按天算,幹半天也可以,可一個月下來,只要有活設有歇的,住工地的每天要多幹近一小時,但也有人,就是老闆答應了每月可加多少個班才去的,我們工友乾子天活,一聽說那裡有班加,根本顧不上吃就趕去,所以說加班是工人眺望的。

所以說,什麼事,是情況而定,是有原因的,《勞動法》遵守要符實。


54弓


《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員工一般的工作日時間為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個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所以,關於加班和加班費,勞動法都是有嚴格的規定的。企業不按照勞動法來,就是違反了法律法規,因此是需要受到懲罰的。

但現實中,有很多企業都會存在這種違規加班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該怎麼辦呢?

1、跟企業協商

對於企業來說,應該為員工的身體健康著想。就算是機器,也要停下來休息一下。而人就更應該休息了。要是員工的身體跨了,那企業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員工每天工作12個小時,已經超過了加班時間每天不應該超過3個小時的規定。而每個禮拜工作7天,也違反了每週應該安排勞動者休息一天的規定。

此種情況,勞動者連續作業,很容易導致身體健康出現問題。

所以,從勞動者的角度,應該馬上和企業協商,否則身體出現問題後,就無法彌補。

我相信,一家重視員工的企業,是會很重視員工的身體健康問題的,畢竟,身體是革命的本錢。

2、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後,應該為員工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的條件,如果企業正在損害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員工是可以拒絕加班要求,並以此來申請解除勞動關係,申請賠償的。

如果員工跟企業協商不成功,那就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其實,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勞動者的,我相信,只要你申請仲裁了,那就能夠保護你的正當權益。

3、身體為重,你可以拒絕企業的加班安排

對於企業來說,是不能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對於損害自己利益的事情,勞動者可以拒絕。現在工作機會很多,沒必要待在一家企業。如果這家企業不重視員工,那就離職,去找一家重視員工的企業。

我相信,不重視員工身體的企業,是沒有發展前途的!


劉仕祥演講思維課


首先確認,每天上班12小時肯定是違法的,即使是隻上了一天,下面我就來具體分析一下:

1,勞動合同法(2011版)第三十六條就明確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且同版第四十一條規定每天加班時間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這裡比較一看就明白了,公司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了,勞動者依據最新勞動合同法(2012版)第三十八條第四小條,完成可以舉報投訴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也可以此做為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理由,且能獲得相對應的經濟補償金;

2,一個企業天天上班12小時,完全是變相自殺,所以不建議在這樣的企業工作,當然,如果工資給的很高,可以考慮短期做一下,長期下處對身體傷害大,現在普遍的問題,人們對996持否定態度,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公司錢沒給夠,天天打雞湯讓員工賣命幹活,連正常加班費都給不足,這完全是耍流氓,只要錢給夠了,你一天上15小時也沒有人有怨言,比如騰訊,阿里,華為等;

3,現在國內的公司可以說都是在超時加班,賺取辛苦的加工費,不象西方國家就光靠著專利研發,年年坐享高福利,享美好生活,沒有專利的企業,沒有研發團隊,始終處理利益的最底層,受別人的盤剝,所以中央一直在強調,經濟要軟著陸,就是要排除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因為其利潤低,勞動者體力繁重,國家提倡發展服務性行業,科技型企業,逐步擺脫三來一補型的企業形式,以此來提高國民待遇,讓人民享受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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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天下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並對加班時間進行了規定,需要與員工協商後才能延長工作時間,並且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這還是要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

所以就算是按照上5天班來計算,員工每天上班12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也已經達到了60小時,每月加班64小時,超出了《勞動法》當中規定的對於加班時間的相關規定。

所以公司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公司需要對自己的規章制度進行修改,並且需要支付員工加班工資,工作日加班,需要支付150%的工資;休息日加班,需要支付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需要支付300%的工資。

也並不是所有的一天上12小時班的情況都是違法的。

《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東友律師團


是違法的。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每個月加班不得超過36個小時,超過36小時屬於法律不允許的時間。

一般公司會採用綜合工時制,這樣在忙的時間安排多加班,閒的時候安排員工回家休息,這樣就避免了加班超時的情況,這是公司投機取巧的表現,但是公司一切為利潤,無可厚非。

每天上班超過12個小時,無論對工作和生活都是非常不利的。對於員工來說,長時間的加班,會導致身體健康受損,容易形成職業病,時間一長對餘後的身體造成巨大傷害,可以說是用身體掙錢。對生活來說,每天很早上班,到家也已經很晚了,疲勞的自己只想休息,根本沒有時間陪伴家人,時間一長容易積累家庭矛盾。

對於一個年輕人來說,更多的要去想一想,為什麼必須要工作這麼長的,是因為效率低下,還是因為訂單過多。針對相應的情況採取相應的辦法。

一定要去對學習,多去選擇,避免這樣違法的工作。如今信息如此發達,工人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得到加強。多看看一些勞動法,對自己工作也很有幫助。

如果喜歡我的回答的話,請關注鈑金百事通,大家一起討論討論,謝謝啦。



鈑金百事通


2018年最新勞動法工作時間相關規定

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4小時。超過8小時的,應當支付勞動者150%的平時工資作為加班報酬,且每天最多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曰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用工單位的做法違反上述《勞動法》規定,且沒有經過勞動部門批准實行其他工作辦法,又沒有經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而沒有保障職工的休息權利肯定是違法的。


徐象炮


我是職場老劉,關注後可隨時諮詢職場問題。

每天上十二小時,根據《勞動法》,是否屬於違法?答案是肯定的,具體違反的條款如下: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便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綜上所述,每天上12小時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如果對上班時間不認可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局申訴,讓勞動行政部門維護自己的權益。

關注職場老劉,隨時諮詢勞動法相關問題。


職場老劉



公平正義的亮劍


廣州真正按勞動合同法的公司沒幾個 目前只有那些拿月薪的不加班的都是8小時就下班 廣州市增城區(廣州電裝)最底層的員工底薪4000以上加班從來沒有超過50個小時達不到每天12小時這麼多 如果換成廣州的最低底薪2100不加班12小時根本拿不到5千出頭 最真實的情況 廣州的工資3500~5000包含加班費


隨手記vlog


劃重點,可以看到《勞動法》的彈性了吧!所以,《勞動法》並不具有法律所具備的強制性,所以很多企業也就無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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