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人能否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借款?


農村承包人能否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借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下產生的一項土地上的權利。通常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一種,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擔保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而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賣價格優先受償。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擔保具有兩項職能,一是保障債權實現,二是促進商品流通和資金融通。眾所周知,現在制約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最大瓶頸莫過於資金不足,如何擴大融資渠道獲得足夠的資金,無論是在宏觀上還是在微觀上都成了發展我國農村經濟的重要任務。在後危機時期,我國應重視內需對經濟的拉動,而農村問題又對內需有著較大的影響。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民所擁有的全部財產中所佔比例極大,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既能保障債權得以實現,又能使農民籌措大資金,從而緩解農民借款的矛盾,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另外所以,建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金融擔保制度具有現實的意義。另外,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也指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


農村承包人能否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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