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協:商品房合同約定以外加收費用?禁止!

長春晚報記者 李德慶

從3月15日起《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開始實施。3月11日,吉林省消費者公佈典型案例,對《條例》兩點進行解讀。

案例1:攝影套餐以外的電子底片資料歸消費者

2019年3月12日,錢女士和女兒到某影樓訂製一套2000元的攝影套餐,包含3套衣服、16張照片及相冊。5月3日女兒放假去選照片時,選完16張套餐照後,覺得其他照片都很好,很是不捨。於是向工作人員提出能不能把電子底片給自己。工作人員表示,要電子底片可以,要按張收費。看到女兒不捨的眼神,於是錢女士又付了500元的底片費,從幾百張照片中挑選20張。第二天錢女士再次單獨去取電子底片時,發現好多照片都是重複的,於是要求重新選擇,但此時卻被告知不能再改選了,稱其餘照片已經被刪除。錢女士多次上門與影樓協商未果。在6月初投訴到消費者協會。經過調解,影樓同意退還錢女士第二次消費的500元,並將其挑選的20張電子底片一同給予錢女士。

解析,影樓將多拍底片另外收費這類問題,不少消費者都碰到過,金額不大的情況下,大多數消費者選擇了默認或理解。為減少這類糾紛的出現,維護消費者自身合法權益,即將實施的《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增加了相關規定:“從事攝影、沖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向消費者交付拍攝、沖印的成品和底片類資料。約定以外,消費者有要求的,經營者應當給付拍攝的其餘的電子數據底片類資料,且不得在約定以外加收費用。經營者按照約定交付的成品和資料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者約定要求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退還費用或者免費重新拍攝、沖印。因經營者責任,造成應交付物品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退還消費者全部費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保價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

吉林省消協:商品房合同約定以外加收費用?禁止!


案例2:飯店包房收取最低消費禁止

市民劉先生和朋友在某餐館就餐,消費了500元左右,結賬時服務員告訴他,該包房最低消費標準是588元,劉先生可以再點幾個菜湊到588元,如果不再消費也要按照最低消費標準588元來結賬。因當時劉先生有急事要去處理,只好先向店方支付了588元。事後,劉先生覺得商家行為不合理,遂投訴到消協。

消協工作人員首先以消費者的身份到這家飯店調查,確實存在設置最低消費的情況,飯店服務人員說由於該飯店剛裝修,投入很大資金,設施也很豪華,不設置最低消費就訂不到這個房間。消協認為,該飯店設置最低消費,是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經消協調解,最終該餐館負責人向劉先生道歉,並退回多付的88元。

解析:《消法》規定了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即將實施的《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對餐飲服務進行了明確規定“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衛生、安全的就餐消費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收費的或者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餐具;(二)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三)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或者加收費用;(四)設置最低消費;(五)在餐飲價格外收取房間費、空調費、餐位費、消毒餐具費等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六)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對以上情形明確了法律責任,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進行行政處罰。這些規定加大了對不法經營者懲處力,對防止此類消費糾紛發生、促進此類消費糾紛和解將起到了積極作用。

案例3:商品房合同約定以外禁止加收費用

2017年12月4日,市民程先生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反映其購買的小區房屋存在強制交易、亂收費、合同條款不合理等問題。經調查,該小區開發公司在交房時將房屋鑰匙交給物業公司,並告知業主必須到物業公司去拿鑰匙,向物業公司交清所有物業管理等相關一年的費用物業服務費(包括住宅物業費、能耗分攤費、車位管理費、地下車位租賃費、水電費預交、裝修垃圾清運費、文明施工保證金、裝修管理費)才能在物業公司辦理交房手續,如不繳清全部費用,則無法拿到鑰匙,並且與消費者(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採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其中籤訂的第十九條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一種方式限制了消費者解決糾紛的權利。

經過反覆調解,在消費者協會準備支持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經營者同意先把房屋鑰匙交給消費者,停止收取車位管理費、裝修管理費等不合理的費用,已經收取的不合理費用全額退回消費者,並且修改了合同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條款,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解析:房地產行業都是大額消費,這種大額消費糾紛往往很難通過協調得到解決,經營者往往通過其特殊地位,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即將實施的《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對房地產行業進行了明確規定“ 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書面明示商品房的準確位置、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建築和裝飾裝修標準、質保期限、配套設施、交房日期、單價、總價、產權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售後服務、保修責任、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事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向消費者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性宣傳;(二)將未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三)在合同約定以外加收或者變相收取其他費用;(四)所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百分之三;(五)將設定抵押或者其他權利受限制的房屋對外出售;(六)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七)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為處理此類消費糾紛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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