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小三送錢、購房,我能要回來嗎

小三,通俗理解指介入兩者感情的第三者。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對於介入他人感情或婚姻,無論是情理還是法理都不容許。就婚姻關係而言,筆者經常接到當事人類似諮詢“我的丈夫給小三送錢、買房,我作為正室,能拿回這些財產嗎?”。

丈夫給小三送錢、購房,我能要回來嗎

忘了枕邊人

丈夫給小三送錢、購房,我能要回來嗎

周某(男)與楊某(女)於2003年結婚,定居廣州,經過雙方的奮鬥拼搏,兩人在廣州買了房,還攢下了不少積蓄,日子過得算是殷實。2013年,40歲的周某在一次機緣巧合中認識了剛滿20歲來廣州務工的劉某,劉某長相清秀,深深的吸引了周某,二人隨後發展成了戀人關係並同居。劉某雖然知道周某有家室,但她還是選擇維持這段關係。

因為劉某沒有什麼技能,在廣州難以生活,周某便每月支付其1萬元生活費以及其他的零花錢,1年間陸續給了劉某60餘萬元,在劉某的央求下,周某還為劉某置辦了一套房產,以便劉某在廣州有個安身之處,也為兩人搭建一所愛巢。

2014年,東窗事發,楊某發現了周某及劉某之間的苟且關係,協商無果,遂以贈與合同糾紛為由將楊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周某與楊某的贈與合同關係無效,楊某返還周某所贈與的60餘萬元及房產。

對簿公堂,該是我的還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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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周某在已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劉某發展成不正當男女關係並同居,違反公序良俗。因周某基於此種不正當婚外同居關係將財產贈與劉某,現其妻子楊某主張返還。在周某、楊某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雙方對夫妻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周某贈與劉某60餘萬元大額錢財,顯然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其未經妻子楊某的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劉某,也侵犯了楊某的財產權益,該贈與行為為無權處分行為。在楊某事先不知情、事後未追認的情況下,該處分行為亦屬無效。而劉某基於無償贈與行為取得案涉財產,也不屬於《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規定的情形。因此,楊某要求劉某返還周某贈與的夫妻共同財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周某所贈與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為周某、楊某二人共同共有,亦未分割,故劉某應當全額返還贈與的60餘萬元。雖劉某取得案涉房屋時,年紀尚輕,但楊某未舉證證明案涉房屋系由周某出資,對於楊某要求劉某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周某與劉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劉某返還周某所贈與的60餘萬元。

第三者,我賺了?

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婚姻法》等之規定,基於婚外情、包養關係,周某贈與錢財給楊某的行為,因其違反一般婚姻道德及社會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歸於無效,贈與行為無效的直接法律後果,是受贈方返還贈與財產。另,夫妻一方對於另一方的財產代理權,僅限於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例如購買家電、蔬菜等,超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在另一方未事前授權或事後追認的情況下,贈與合同未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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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未判決劉某返還房屋系因為楊某未能舉證證明案涉房屋系由周某出資,根據《民事訴訟法》等之規定,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從財產上看,劉某在這段不苟情中獲得了一套房產,似乎賺了,但如果楊某有證據證明前述事實,最終的結果將是顆粒無收。

失魂落魄時,與汝同行。春風得意後,勿忘枕邊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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