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刑事與民事責任的邊界

本文根據奧博財經投資實戰營系列直播活動【私募基金刑事與民事責任的邊界】

整理而來。

徐犖彥 奧博財經特聘顧問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法學碩士

曾在國泰君安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上海金融仲裁院任職,曾擔任國泰君安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合規風控部董事

曾為諸多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務,客戶包括中信資本、軟銀中國、德同資本、光速資本等諸多知名機構

在國泰君安任職期間,負責處理公司及其管理基金的法律合規及風險控制事務


私募基金暴雷及監管趨勢


我們通過使用Alpha案例數據庫,用“刑事”案件作為案由,關鍵字包括私募基金、產品、基金、投資以及股權投資,對一審判決的文書做了一些檢索。根據我們檢索的數據,發現了私募暴雷的一些趨勢:


2016年前——潛伏期

在這個階段,市場實行寬鬆的貨幣政策,市場資金量巨大。此時私募行業剛開始起步階段,相對比較平穩,監管剛剛起步。


2017至2018——爆發期

這個階段經濟下行,基金風險項目突顯;各種兌付危機顯現,投資人開始通過刑事手段積極維權;同時個別大案要案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大;

而在監管方面,集中出臺一批監管、自律規定; 查處和羈押力度較大,效果欠佳;


2019年起——平穩期

這個階段開始,機構逐步合規經營,投資者逐漸慎重;

監管方面,因吸取上一階段的經驗,.適當考慮羈押措施與挽損之間如何進行平衡,慎重採取羈押措施。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刑事及民事法律風險

1、 私募機構的刑事責任

我們在講個人從業人員的風險之前,我們還是先要講機構,因為基本上個人可以說是依附於機構的,所以說我們先來分析一下機構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的罪名。

機構涉嫌犯罪,主要有非法集資和其他經濟犯罪。非法集資分兩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其他經濟犯罪包括像內幕交易、職務侵佔等。今天我們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展開討論。

非吸一般有4個構成要件:

(1)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一個依法批准,或者它是用這種合法的經營的形式來吸收資金。

(2)有沒有公開宣傳,包括有媒體,包括推介會、傳單、手機、網絡等等各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

(3)是否承諾是還本付息。承諾還本付息不一定非要用先進的形式,包括如果說是以實物、股權或其他一些資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這種形式,而也會被認為是一種承諾還本付息的一種形式。

(4)是否向社會公眾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按照規定來講,是需要4個要件同時符合才構成犯罪,缺一個的話就不構成。而認定犯罪的數額標準相對是很低的。


個人≥20萬 單位≥100萬 或者 個人≥30人 單位≥150人 或 者個人造成經濟損失≥10萬 單位造成經濟損失≥50萬的判定構成犯罪,判決有期徒刑3年以下。

而個人≥100萬 單位≥500萬 或者個人≥100人 單位≥500人 或者個人造成經濟損失≥50萬 單位造成經濟損失≥250萬的,屬於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有期徒刑在3-10年。

2、私募機構的民事責任

私募機構的民事責任,最終最主要的一個依據,就是19年11月份最高院第9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當中第5章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面對私募機構的民事責任做了一些責任認定,也做了一些比較具體的規範。

原則:賣者盡責 買者自負

賣者範圍:(1)金融產品發行人:信託(信託公 司)、公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資管計劃產品 (資產管理公司)等 (2)銷售者:第三方銷售機構等 (3)金融服務提供者

買者自負需要的關鍵事實:(1)是否瞭解相關金融產品(2)是否瞭解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3)是否在此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


3、 民刑邊界

我們知道了刑事和民事的責任認定、構成要件和一些標準,那具體的邊界在哪裡?我們通常理解私募基金來講的話,其實無非是4個環節,募、投、管、退、募資、投資、管理和退出,我們現在分三個大類來講一下。

(1) 募資環節 a)如何獲客?b) 如何宣傳?c) 持牌機構=免死金牌?

(2) 投資環節 a) 禁止資金池 b) 禁止期限錯配

(3) 管理和退出環節 a)及時發現風險,盡力兌付 b) 兌付情況對定罪量刑的影響

4、 機構與從業人員之間的責任邊界

劃分標準:以違法所得主要歸誰來判斷是單位還是個人犯罪

個人主觀故意的判斷標準:

(1)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

(2)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

(3)吸收資金方式、宣傳推廣、合同資料、業務流程等證據

(4)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共同犯罪: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 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 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 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判斷機構和從業人員的民事責任邊界的原則:對投資者的損失有無 過錯、因果關係。判斷標準:是否盡到九民紀要和 其他監管規定中的賣方責任。


產生的結果:

(1)個人的正常的履職行為,機構承擔責任

(2)違反機構的規定,個人擅自違規募資,個人責任;

(3)機構與個人均有過錯:共同侵權,區分其過錯程度大小,對造成投資者投資損失的影響大小等;

暴雷後投資者的維權路徑

對於確實涉及刑事犯罪的基金兌付問題而言,投資人大多會選擇進行報案,由公安介入處理。

一般而言,刑事程序如下:(1)整理相關證據,形成書面報案材料 (2)前往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一般由經偵大隊負責)提交材料、 製作詢問筆錄、非吸投資人登記 (3)等待公安機關正式立 案以及後續偵查工作啟動 (4)偵查後確實涉嫌刑事犯罪,啟動逮捕犯罪嫌疑人、資金追討清查等工作 (5)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 (6)追繳退賠

投資者可以主張民事賠償責任的條件以及免責條件包括:(1)合格投資者的認定(2)適當性管理(3)風險揭示 (4)合同簽署、打款

綜上,可大致判斷出私募基金暴雷後的民事與刑事犯罪依據,為投資者維權提供法律參考,為從業人員避免法律風險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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