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復工,法律“護航”——靖遠縣檢察院依法對2名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

3月6日,靖遠縣檢察院積極響應省市縣關於企業復工復產的相關規定,對辦理的一起企業實際經營人和經理等2名嫌疑人做出不起訴決定,為該企業順利復工復產提供法律服務。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靖遠某某煤業有限公司從內蒙古某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購買鋼坯,煤業公司指派員工邢某某負責運輸業務。後邢某某以對方公司運輸車輛緊張為由向其煤業公司實際控制人邢某甲彙報短途運輸業務需由本公司自行承擔。邢某甲同意並讓邢某某全權負責該業務。後邢某某與烏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某商議後,在沒有真實運輸業務情況下,煤業公司以運輸費的名義通過公司賬戶支付給物流公司6134089.08餘元,物流公司收款後,張某某扣除7萬元,將剩餘款項迴流轉入邢某某賬戶。期間,煤業公司還通過私人賬戶給張某某提供的私人賬戶支付23萬元。物流公司給煤業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6張,稅額合計607882.8元。邢某某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予以認證抵扣,造成國家稅款被騙取。事後張某某非法獲利18萬元人民幣,邢某某非法獲利12萬元。案發後,煤業公司已全額補交了稅款。

該院審查認為煤業公司員工邢某某在明知自己公司沒有實際支付貨物運輸費的情況下,通過與張某某協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取開票費用,邢某某、張某某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提起公訴。因沒有證據證實該公司實際經營人邢某甲及經理華某某指使邢某某聯繫虛開增值稅發票及抵扣業務,邢某甲、華某某對公司運營疏於管理,資金往來審核不嚴,安排邢某某全權處理,導致邢某某自導自演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稅款,並獲取個人利益的行為屬於管理失誤。因此對邢某甲、華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該院認為在當前全國上下全力開展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的大背景下,為積極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高檢院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白銀市檢察機關《關於辦理刑事案件中保障非公經濟合法權益、營造法治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精神,保障全縣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與全省全市同步復工復產,煤業公司作為該縣重點企業,應該成為當地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承辦檢察官提示:一是復產復工時制定疫情防控機制,做好內部防控管理,保障員工健康安全,保障生產有序進行;二是重視法律風險,以案為戒,加強企業制度管理,守法經營,避免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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