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房產證是兒子的名字,中途離婚了。媳婦把房產賣了,請問能不能把房子要回?

Fan永亮


這個不一定哦。但你可要回相關利益。

1、按你意思,你是房產是你婚前用你個人自己的錢購買的,你兒子還未成年,不具民事能力,然後你找了個老婆,再後就是這老婆又離婚了,而且在離婚前把你兒子名下的房產賣掉了,對吧?

2、兒子未成年,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你老婆出售你兒子名下的房產,法律上是可以鑽過去的。

3、但由於這房產是你婚前財產購買,因此,你可以起訴你這個老婆,要回賣掉房子的利益。但未必能要回房子了。因為,法律上有個善意取得的概念,說是購買這房產的人不知情,而且付了對價,並且已過戶……那麼,再要回這房子是很難的了。

以上大概意思供你參考。


因有【法律人-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對本回答表示異議,說【所有權人你都沒整清楚】話語含蓄隱晦、欲言又止,充分展示了職業律師或名醫處置問題時的那種習慣性神秘感(問題好難/病好重——不過,好在你遇到了我)。

這裡,我再補充說說幾句:

1、小孩名下的房產歸小孩所有,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範疇。

2、理論上,按《物權法》及《民法通則》,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除非將出賣孩子房產獲得的款項用於孩子的讀書、留學、治病等事項,否則你無權處理這套房產。轉讓時也要求所有監護人到場共同處理,或需要公證的聲明書。法律雖然有此等規定,但實際操作中未必均如此,舉個日常最簡單的例子,小孩的紅包壓歲錢家長往往會以小孩名字給小孩存定期,這款,是否非要等到小孩18歲才可處置?其實,題主的意思已相當明確【媳婦把房產賣了】,理論不應該脫離實際。。。。

3、再補充一下 ,要回並非絕對不可能。如果那房產對你來說很重要,如裡面還藏有夾牆,夾牆裡面收藏有古董玉器……那你再與買家聯繫,看看能否讓買家願意把房產賣回給你。這與追回你媳婦賣房的款項無關。


皇家師爺


按字面意思,是媳婦把房子“賣”了,也就是賣給第三人了,房子肯定是要不回來的。房子是婚前買的,且產權證是兒子的名字,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媳婦能把房子賣了,說明經過兒子同意了,否則也無法辦理交易過戶手續。這屬於合法交易,兒子作為產權人有權處理該房產,即使購房款是父母全額出的,但是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即是對兒子的贈與,父母也無權干預兒子對房產的處置行為。退一步講,即便房產真的是媳婦一個人賣的,只要購買房產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對價,購買行為仍然合法有效,房子也無法要回來。

題主極有可能是買賣不分,把“買”說成了“賣”,是說媳婦離婚時把房子買了,產權人由兒子名字變成媳婦的名字。這是夫妻二人之間的事,哪怕是房子白送給了媳婦,父母也無法主張要回房子。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無論是在婚內,還是離婚時,兒子都可以把房產過戶到媳婦名下,前者屬於贈與,後者屬於離婚財產分割。無論屬於哪一種,房子都無法要回來,更不要說是媳婦出錢買的了。


小豬房論


您好!

基本結論是:房子要回來的可能性不大。只有一種情況,後續詳述。

題主的描述並不詳盡。這裡要區分幾個問題:

  • 婚前買房,購房款是誰出的?

  • 婚後,房子上是否增加過媳婦的名字?

  • 媳婦把房子賣了,是否徵得了兒子的同意?

  • 兒子兒媳是否已經做過財產分割?

我們把這幾個問題綜合一下,分三個方面,幫助題主做一個分析和說明:

房產的歸屬

我們先羅列三種情況,目的是說明媳婦是否有權利售房:


最簡單的情況是:婚前買房是兒子、或者男方家長出錢,登記的是兒子名字。這種情況下,房子屬於兒子個人,媳婦是無權售賣的。

稍微複雜一點的情況:婚前買房的購房款,有女方(包括女方家長)出資的部分(不管是全部出資還是部分出資)在裡面,只是因為某些原因、登記的是兒子姓名。

這種情況下,可以看成是“贈”(女方對男方的、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或者“借”(女方對男方的借款)。

再複雜一點的情況:婚後兒子在房本上增加了女方的名字,女方變成了房子的共有產權人。這種加名行為也視同為是贈與,默認條件是維繫婚姻。

但是,無論哪種情況,都會發現:兒子是房屋的產權人,要麼是全部的產權人,要麼是共有產權人。

媳婦為什麼能賣房?

所以,理論上,媳婦是不能售賣的。但是既然賣了,這其中只有兩種可能:

第一,兒子許可了。賣只是一個動作,只要產權人同意之後,買賣是完全可以的。如果兒子許可了,媳婦充其量扮演的也就是個“代辦人”的角色。買賣雙方都是合規合法的,房子拿不回來。

第二,兒子不同意,媳婦偷偷賣了。這種情況,理論上是不能發生的,但是現實中也有案例。如果是“偷偷”賣了,這裡就會涉及到多方追責的問題:

  • 房屋管理部門的責任。主要是不動產登記中心,相當於“失職”,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是不是過戶無效呢?還要看“買家”。

  • 買家的責任。如果買家知道房子不完全屬於媳婦、而且也知道兒子不同意買,還買了,可以認定為交易無效,房子退回。如果買家不知情,那麼,買家不承擔責任,過戶有效。

  • 媳婦的責任。把不屬於、或者不完全屬於自己的東西賣了。在買家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要將售賣所得給到產權人。


所以,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房子是能拿回來的——媳婦偷偷賣了、買家知道房子不可賣。其他情況下,最多能追回的是房屋款,房子是拿不回來了。

但是,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應該不會太大。

售房款應該如何分割?

既然房子基本拿不回來了,這裡再延伸說明一下,售房款應該如何分割。

1.如果當時購買房子的時候有借款。例如,當時老人以“借”的名義給到子女買房。售房款中要先把這部分債務(包括增值)扣除。即:有債務的話,優先還債。

2.如果兒子兒媳有財產分割協議。扣除1之後的部分,按照分割協議進行財產分配。

3.如果兒子兒媳沒有財產分割協議。扣除1之後的部分,按照兒子、兒媳在房產中的產權比例進行分割。



一紙家書


你應該是父母,既然是兒子的名字父母還問什麼?能不能要回來也是兒子問,當中細節父母也不知道啊。父母出錢買房婚前寫兒子的名字,也是父母和兒子之間的關係,和兒媳婦有什麼關係呢?兒媳婦把老公的婚前房子賣了是夫妻之間的關係和公婆又有什麼關係?現在兒媳婦有錢了走人。只能怪你們和你們的兒子笨。正確的做法是父母出錢買房寫父母名字,30年媳婦熬成婆再過戶給兒子。


往事不要再提207


如果婚前全款買房並登記在兒子名下,則屬於兒子的個人婚前財產。若夫妻離婚,女方是沒有權利要求分割房產。

若是婚前付首付並登記在兒子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無法達成一致的,房產會判決歸登記方所有,則婚後共同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女方可以要求獲得補償。

另外,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女方單方是不可能完成產權過戶登記,必須需要男方配合才行。如果女方可以把房產賣掉,有可能夫妻雙方離婚時,男方放棄房產歸女方所有,這樣房產屬於女方所有,自然可以賣掉。也有可能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賣掉房產。所以,問題所描述的情況並不清楚,或者對於事實並不是很瞭解,建議向兒子瞭解具體事實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葉律師


這要看你具體什麼情況。

如果離婚了,房子是雙方共同協商,歸女方所有,而且立下了字據並經過公證。這是要不回來的,無論婚前婚後財產,無論寫誰的名字。

還有一個是雙方經過法院判決離婚,房子歸女方所有。離婚後女方有權處置自己的房產,這也要不回來。

除此之外,女方是沒有任何權力處置房產,也處置不了,過不了房產局那一關。如果她動用關係把房子賣了並過戶到自己名下,你也可以通過法院打官司索回。





查無此女已存在


房屋買賣交易過戶的程序非常嚴謹。基本不太可能存在非產權人能獨立處置房產。如果真那樣的話,鄰居都可能把你家房子賣了。那不亂套了。

房產以登記為準。民間的私下買賣在法律上不被認可。所以你家房子是否被出賣,不是看房子裡住得誰?而是要看房產證上寫的誰。


實現一個曉目標


房產證是你兒子的名字,沒有你兒子到場簽定,房子是怎麼賣的?房屋交易中心能給過戶?若是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婚前購買的,到法院能要回來,前媳婦無權買賣。


手機用戶63824178598


我認為兒媳偷偷賣不可能的,多半是兒子兒媳離婚以後,兒子協議房子給了兒媳,而且還陪同兒媳共同去做了房產更名過戶,或者是兒子去公證了房子屬於兒媳。兒媳一個人想偷偷賣是不可能的,因為賣房手續繁瑣,房管局買賣過戶需要雙方簽字照相。


徐音


1.婚前買房,房屋所有權歸個人所有,這個是肯定的。

2.房子出售需要所有人簽字才能出售,既然能賣掉說明經過你兒子同意,如果沒有你兒子同意,那麼屬於非法交易,交易不成立,房子是可以要回的。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3.如果你兒子沒有同意,離了婚的媳婦把房子賣掉了,就好比我帶你去4S店,你說你看上這輛車了,我說我賣給你,你把錢給我。我賣的東西不屬於我自己,這就屬於詐騙。

4.如果你說的中途離婚了之後又復婚,你兒媳把房子當成共同財產賣掉了,確認是婚前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仲裁,房子可以要回,但是所得需要還清。

《民法通則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應知道讓與人轉讓財產時沒有處分該財產的權限。如果對方不知道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那麼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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