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女方154萬餘元,買寶馬轎車、購房,梧州這小夥​被判了12年

藤縣一小夥以與被害人結婚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騙得款項154萬餘元,用於購買車輛、房產,最終該小夥為他的犯罪行為付出了法律代價。前不久,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詐騙作出了終審判決。

騙取女方154萬餘元,買寶馬轎車、購房,梧州這小夥​被判了12年


2017年10月份,1996年8月出生的被告人潘某華與被害人李某,在深圳市羅湖區一酒吧內認識。之後的一段時間內,潘某華以戀人的方式與李某交往,以要和李某結婚為由,取得李某的信任,騙取李某支付41萬餘元,購買寶馬牌轎車一輛並在廣西梧州市登記入戶;騙取李某支付首付款113萬元,購買位於深圳市羅湖區某路的一套房產,且均登記在潘某華名下。2018年5月,李某發現被潘某華騙後,要求潘某華將上述房產返還時,遭到潘某華拒絕。此時,潘某華騙取李某用於購買車輛、房產的款項共計154萬餘元。


騙取女方154萬餘元,買寶馬轎車、購房,梧州這小夥​被判了12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詐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華詐騙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54萬餘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屬“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在“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幅內處以刑罰。


綜合案情,藤縣法院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潘某華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154萬餘元。


判決後,被告人潘某華不服,提起上訴,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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