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唐河縣城區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有效防治噪聲和大氣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縣政府決定城區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關於唐河縣城區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燃區域

東至鎳都路延伸到高速公路交界,西至迎賓大道,南至三夾河,北至高速公路。

二、禁燃時間

即日起禁燃區域內長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具體要求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城管、交通等部門,要嚴格履行各自工作職責,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郵寄、攜帶、夾帶煙花爆竹的行為。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四個街道辦事處、城郊鄉及有關單位,要將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售、禁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通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網格員,要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煙花爆竹禁放工作。

(四)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城管、交通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廣大黨員幹部、國家公職人員、職工要自覺帶頭遵守有關規定,凡違反《通告》規定,受到公安、市場監管、城管、應急管理等部門行政處罰的,一律依據黨政紀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追責問責。

(七)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四、嚴格執法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六)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七)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唐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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