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印發《平涼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近日,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維護城市困難居民基本生活權益,根據《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等法律法規,平涼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平涼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堅持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方針和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規範全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資金髮放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辦法》規定,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要件,持有本市戶籍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可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辦法》明確,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保障金。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 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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