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減按1%計稅時,“應納稅額=銷售額×1%”的表述並不正確

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隨後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5號公告對相關征管事項予以了明確,其中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本次減稅政策中該項關於“銷售額”的計算方式問題,瞬間引起了網友們的熱議,甚至是疑問【有不少網友認為這個公式錯了,應按: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1%】,成為了最大的焦點問題。

產生熱議的原因也很簡單,因為此前曾經有項規定,對於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並規定,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

本次減稅政策,同樣是規定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兩者都是“減按”,為何這次計算銷售額時不是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而是採用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呢?

筆者分析認為,蹊蹺就在於兩者對於能否開具註明徵收率的增值稅發票尤其是專用發票有關。

此前那項規定,是如果適用減按2%繳納增值稅就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而本次政策是允許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納稅人開具(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允許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自然人除外)。

既然開具專用發票,就意味著取得方可按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進行抵扣,同時本次採取的是在發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註明1%徵收率的方式。可以想象一些,如果是按照“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再按照“銷售額×1%”計算應納稅額,會是什麼結果。

例如,聞濤貿易有限公司3月份某次取得含稅銷售額10300元,按照“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計算銷售額為10000元,再按照“銷售額×1%”計算應納稅額為100元,然後價稅合計等於多少?10000+100=10100元,與取得的含稅銷售額相差200元,這張發票怎麼開?

因此,只能是“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計算銷售額為10198.02元〔10300/(1+1%)=10198.02〕,再按照“銷售額×1%”計算出應納稅額為101.98元,價稅合計10198.02+101.98=10300元。與取得的含稅銷售額10300元一致。

有網友可能會問,那此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是如何開具的發票?此前那項規定的是,如果是適用減按2%計稅的政策,不允許開具專用發票而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涉及取得方據以抵扣銷項稅額,且是在納稅申報時再減去減徵稅額)。

與此類似的情形還有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這種情況下開具的發票,其“稅率或徵收率”欄次註明的不是徵收率而是“***”,其計算發票金額欄次的金額時採用的倒擠方式,即按所規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以含稅銷售額減去應納稅額,得出發票上金額欄次的金額。

顛覆!減按1%計稅時,“應納稅額=銷售額×1%”的表述並不正確

此時,該發票上金額欄次的金額與實際計稅時的不含稅銷售額是不一致的,諸君可看,這種發票的金額欄次的金額不等於實際的不含稅銷售額,以這種發票的金額欄次的金額乘以減按的1.5%(或2%)徵收率,是得不出發票上的稅額欄次的稅額的。

如前所述,本次減稅政策,既規定的是“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又允許開具票面註明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以,此時只能採取前述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的方式來確定不含稅銷售額,再按銷售額×1%得出發票票面應納稅額,但申報表的應納稅額按3%計算。這樣開具的發票,其金額欄次(即為實際計稅時的不含稅銷售額)乘以“稅率或徵收率”欄次註明的徵收率1%,與後面的稅額欄次的稅額是相等的。最終的價稅合計也是與取得的含稅銷售額一致。

顛覆!減按1%計稅時,“應納稅額=銷售額×1%”的表述並不正確

同理,某些允許用於抵扣(或計算抵扣)銷項稅額的普通發票(電子發票)也是如此。

據此,本次對於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採用“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的公式計算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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