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屋拆遷時:違建房屋被“放大”,到底有沒有補償?


眾所周知,“房產證”是房屋所屬的一個證明性文件,相當於我們每個公民手中的“身份證”,有證即有身份,有證即象徵著我們所有權的歸屬,   “手裡有證,吃喝不愁,遇拆抵拆,遇徵抗徵。”這首打油詩來自於大家的口口相傳,但是否真的是有了所謂的“證”我們就可以真的衣食無憂,而沒有這個“證”就束手無策了呢?

在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就聽過很多這樣的疑問,而“有證、無證”則成為了被問到過的較多的爭議點,今天就結合實際情況給大家詳細的分析一下無證房是否有補償? 房產證分量有多大?在我國由於歷史原因沒有辦理的和超面積建房的情況不少見,很多無證房成為了大家的關心焦點:

“無證房是不是違建?”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什麼是違建,違建即為違章建築,分為兩種情況:   1.違反法律法規在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在規劃區內建設的建築。   2.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築。   其次,我們來看一下法律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最後,違建的認定須有一定條件進行規制,在以往法院審理案件基礎上得出,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並非均屬違法建築,也並非所有違法建築都須拆。

有些時候因為被徵收人沒有房產證進而直接被認定為違建的情況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在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情況複雜多變,很多因為歷史原因並沒有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對此類建築徵收方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從而認定房屋的定性,再根據相關的定性問題進行處理。

無證房並不一定都是違法建築,如果凡是沒有房產證的都不給予補償那就是以偏概全,視被徵收人的權益於不顧,甚至有些時候,徵收方以“違建”的名號作為幌子,惡意拉低補償。

所以如果大家遇到房屋徵收而且沒有房產證,千萬不要著急,要對自己的情況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和把握,清楚的熟知:自己的房屋到底是不是違建,並且無論“是”或者“不是”都要有一個系統的維權規劃,必要時可以請專業拆遷律師介入,為自己把控風險,在“違建”的險縫中求得安置補償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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