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遭遇非法强拆,为何拆迁户没报警,强拆方反报警救助?

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拆迁部门与拆迁户有何矛盾,归根结底都可以总结到补偿问题上来,而当协商无法解决矛盾时,拆迁部门往往就要上演非法强拆的戏码。但是强拆归强拆,日后还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挽回损失的,但对于势单力薄的拆迁户,为何强势的强拆机关反而要报警“求助”呢?

法院判例:遭遇非法强拆,为何拆迁户没报警,强拆方反报警救助?

一、案情简介

马某的房屋被列入兰州新区管委会征收范围,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5月29日兰州新区管委会管委会聚集大批强拆人员包围马某房屋,要对马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马某告知管委会因双方未签补偿协议,管委会以及其他单位无权拆除房屋,马某与亲属待在屋内,阻止兰州新区管委会进行强拆。

随后兰州新区管委会报警,称马某等人阻碍强拆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到现场调查后认为,马某等人妨碍管委会强拆的行为违法,构成阻碍执行职务,随后公安局在未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将马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拘留7天,期间马某房屋被强拆完毕。

马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行为是配合管委会的非法强拆,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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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首先,我们看看管委会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强拆拆迁户房屋,此时只有法院有权力进行司法强拆,因此管委会无权强拆房屋,管委会行为违法。

其次,我们来看看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前,是否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作为行政机关,公安部门肯定不会不知道在征地拆迁中,管委会是无权强拆的,而且马某的房屋并非违建,因此管委会的行为属于非法强拆,那既然是非法强拆那就不是职务行为,马某等人拒不搬离房屋的行为,当属于合法且温和手段捍卫合法财产的行为,然而公安机关却认为马某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可见公安机关并没有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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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看看公安机关作出拘留的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如认定公民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那么必然要有相应证据,即需要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但公安机关显然没有视频资料,证实原告的行为是否已达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程度。同时本案中拘留马某等人后,并没有通知马某的家属,这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因此公安机关对马某等人进行拘留的行为,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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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兰州新区公安局作出的新公(中川)行罚决字[2018]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州新区公安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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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强拆机关在自身违法强拆的情况下,居然以“先告状”的方式选择报警,而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在事实认定不清的前提下采取拘留措施,而且程序上又存在诸多违法点,再结合马某等人被拘留后房屋即全部被强拆的事实,可见公安机关与管委会必然存在事先的勾结,先拘留、后强拆。而管委会聚集大批强拆人员包围马某房屋,反而报警,其目的主要在于营造自己“弱势”的地位,想要增强自身非法强拆的合法性罢了。

最后,这个案例再次给大家提了个醒,遭遇非法强拆时不要暴力、非暴力抵抗,不然房子被强拆了人还要被拘留。正确的做法,是先与强拆机关口头沟通看有无谈判余地,如非要强拆不可,那么就暗中拍照、录音、录像,为日后通过行政诉讼维权做好万全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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